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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列舉保費以納稅人本人 配偶與直系親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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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保險費扣除,不過,財政部表示,可列舉保險費的適用對象,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現行稅法,綜所稅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就算有其他扶養親屬,也不能列舉。

國稅局指出,日前轄區內有一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保險費新台幣2萬4000元,但遭國稅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剔除。結果申請人主張稽徵稽關既然准許他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則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也應一併認列,申請復查。

不過,國稅局說,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的2前段明定,可列舉扣除的對象,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其他親屬的保費支出,都不在稅法列示範圍內,所以復查遭駁回。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還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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