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嚴清金:嚴懲「村官」腐敗
【大紀元11月12日訊】在現實生活中,「村官」腐敗引起了各方廣泛關注。
「村官」腐敗花樣繁多:有的採取收款不入賬、虛報支出、打白條報賬等手段貪污挪用公款;有的以權謀私,違背民主決策程式,擅自處置集體資產;有的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侵佔上級補助和撥款。在一些城郊結合部和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圍繞著土地補償費使用和集體資產處置問題,村幹部違法違紀容易「高發」。
「村官」易「腐」,與缺乏有效的監督直接有關。凡是出現「村官」腐敗的地方,往往存在同級監督困難,群眾監督不了,上級監督不到位,村務公開流於形式的情況。
從書面制度設計看,屬於村黨組織成員,黨內有批評、警告、撤銷職務、開除黨籍等一系列監督制約措施;屬於村委會成員,有村務公開、民主評議、審計、罷免等措施,而且上級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也有一些相應的監管措施。實際是,這種制度的監督顯得乏力。村幹部不同于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身份是農民,有些人對開除黨籍、撤銷職務等處分根本不在乎,而民選的村幹部必須啟動罷免程式,即使今天被罷免明天還可能再選上。一些鄉鎮幹部出於工作、人情、利益的考慮,對村幹部的違法違紀行為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查處時也是能保則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給一個不疼不癢的處分了事。
「村官」腐敗也與法律制度的缺失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有關條款作出了解釋,把村幹部協助人民政府依法從事救災救濟款物、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以及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等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等規定予以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村裏財務管理混亂,許多開支大都以白條入賬,有的甚至連賬 本都沒有。很多村幹部的腐敗行為往往難以取證,更難以定罪論處,使一些腐敗「村官」鑽了法律的空子。
「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村官」腐敗行為再一次驗證了這一「絕對」真理。腐敗的「村官」雖然是極少數,但影響很壞,副作用很大。因為村幹部就生活在農民中,與村民朝夕相處,村幹部的一舉一動都在村民的眼皮底下,村幹部貪占的每一分錢,都是農民的血汗錢,有些甚至是農民靠賣土地得來的活命錢。因此,有些村幹部涉案的金額雖然不是很大,但農民群眾的反映往往比較強烈,有的甚至不惜一切代價、冒著生命危險舉報村幹部的腐敗行為。
遏制「村官」腐敗,必須實行標本兼治,根本出路還在於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尤其是村書記和村主任的監督,把村幹部的工作和行為始終置於村民和社會的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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