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台外交部:帛琉駐台大使無作證義務 享豁免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日電)媒體報導,法院傳喚帛琉駐台大使陶瑞賓說明投顧公司涉詐欺一案,引起司法院關切。外交部今天表示,依據維也納外交領事公約規定,除非派遣國拋棄,外交代表享有接受國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更免除作證義務。

外交部說,台北地方法院透過外交部轉達給陶瑞賓的傳票,因陶瑞賓不在任所,無法簽收,十日上午已函覆台北地院「因陶瑞賓無法簽收,擲回送達證書」。

報載由陶瑞賓擔任理事主席的帛琉第一聯邦銀行,被控透過在台轉投資事業「富斯特斐德投資顧問公司」,銷售帛琉第一聯邦銀行基金和帛琉投資案涉非法吸金﹔承審法官為查明原委,月前發出傳票,傳喚陶瑞賓出庭作證,引發司法院關切,並有意研究訂定注意事項,以免外交糾紛。

外交部發言人呂慶龍上午在記者會說,外交部十月十三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在十月四日發出的公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將「中英文傳票」、「送達證書」轉給陶瑞賓,後來條法司將文件轉給主管的禮賓司,並在十月十七日以外交節略致「帛琉駐台大使陶瑞賓」。

他表示,因陶瑞賓不在任所,無法簽收,所以「中英文傳票」及「送達證書」又回到外交部來;十一月十日上午外交部函覆台北地院,「因陶瑞賓無法簽收,擲回送達證書」。

對於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享有的權利,呂慶龍引述維也納外交領事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出,「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對於接受國的民事及行政管轄,亦有豁免權」;同條第二項規定「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

他表示,維也納外交領事公約第三十二條有排除規定,「外交代表對管轄權之豁免,得由派遣國拋棄之」。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