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一日電)高雄市代理市長葉菊蘭今天以近十分鐘的時間為前市長謝長廷決策捷運案抱屈,她強調謝長廷是肯做事的人,外界的指控都應該還原事實,她反對有心人將不適用採購法及特定廠商等兩件事兜起來談,那是絕對不公平的事。
葉菊蘭是在高雄市議會捷運專案調查報告答覆市議員林國正、楊色玉的質詢,對外界將捷運弊端指向前市長謝長廷,大表不平。
林國正重提捷運公辦標未適用採購法是謝長廷做的決定,他砲轟民進黨政府一再引用市府在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捷運局去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工程會於七月五日回文,獎參條例案可不適用採購法的依據,當時是由副主委李建中代核,非蔡兆陽本人核定,蔡兆陽於日前向媒體澄清當初公文非他批示,有不予追認之意。
楊色玉質疑市府,指捷運局支付捷運公司捷運物調款是因為捷運局和捷運公司訂定一份吃定高雄市民的合約,囂張、無法無天,才會造成市府權益受損。
審計處長翁正成答覆,捷運物調款是政府應辦事項,在營運合約中有規定,只是合約規定中的物調款部分是「得」依台灣營建業公會物價波動超過百分之五時才支付;「得」的認定沒有強制性;再者,捷運局支付物調款部分,審計處認為捷運局以「政府投資金額」計算物調款有爭議。
在議員輪番質疑後,葉菊蘭先是表示審計處未曾正式行文糾正市府有關物調款等審計處所指的「六大缺失」的問題,她表示,審計處是在市府五人調查小組成軍之後,才由專人交給市府相關捷運疑點。
葉菊蘭同時以罕見的言論,於議事廳內為謝長廷辯護,她表示,高雄市政府從七十六年起就研議興建捷運,直到八十七年謝長廷接任高雄市長之後,他為了兌現對選民承諾兩年內動工的支票,才在八十九年勇於發包捷運、興建捷運。
她希望高雄市民應給謝長廷肯定;葉菊蘭指出市府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捷運是否適用採購法的時間是八十八年的事,當時,市府並不確定捷運的最優投資商是中鋼團隊,而捷運發包選商是八十九年的事,她不滿外界把兩件事不同時空、背景的事兜在一起,這不是高雄市民的價值,也不是在地聲音。
葉菊蘭表示,外界應還原捷運事件的真相,給肯做事的人支持;現在回頭用嚴苛的標準檢視此事,絕對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