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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大紀元10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參加比賽獲得的獎金獎品,在申報所得稅時屬於「競技競賽獎金」,可扣除必要費用成本後申報。可是,如果是公司內部個人銷售成績,如業績比賽獲得的獎金或獎品,台灣財政部表示,要算成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不要弄錯。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公司因員工個人銷售量、銷售總額達到獎勵標準,所發給的獎品,或出國獎勵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所以,公司給付給員工這類獎勵金、獎品時,應正確歸類所得類別,不要誤歸為競技競賽獎金。
國稅局發現,由於扣繳義務人常將所得類別填報錯誤,誤將薪資所得歸為競技、競賽獎金,導致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也主張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最後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國稅局也提醒扣繳義務人,交付這類獎金獎品時,應按發票或收據價格作為所得額,也就是給付總額;出國旅遊獎勵的機票及住宿,機票則應按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住宿按宿費單據(發票、收據或證明單等),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為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