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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擬修法 確保參選人政治獻金收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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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五日電)鄉鎮市長選舉提前於今年底舉辦,內政部擬修正政治獻金法草案,確保擬參選人最遲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得收受政治獻金,避免因提前辦理選舉壓縮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向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內政政策小組簡報。簡太郎報告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鄉鎮市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到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天止。

簡太郎說,本屆鄉鎮市長任期到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從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得收受政治獻金。如依慣例,下屆鄉鎮市長選舉於九十五年一月間舉行,則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約有兩個多月。

他表示,因為下屆鄉鎮市長選舉與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辦理,選舉公告在今年九月二十日發布,使得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政治獻金期間只有一個月又一天,且造成鄉鎮市長選舉公告發布後,鄉鎮市長擬參選人仍無法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

因此,內政部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依原本規定計算外,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天止,以確保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權益。

此外,為整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內政部也擬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修正案」,以下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的任期屆滿日,也就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調整基準日,分別調整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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