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遺留欠稅 繼承人得負責償還
【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生前積欠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繳,而其繼承人也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這筆欠稅須由繼承人概括承受,負責償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沒有滯欠任何稅捐,為何遭行政執行處扣押薪資所得。經查原來是納稅義務人的父親,生前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繳,且這名納稅義務人也沒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導致欠稅由他概括承受,並遭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指出,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因稅捐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性質具財產性,不具一身專屬性,所以,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除繼承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繼承的法理,納稅義務應由繼承人概括承受。
雖然一般民眾往往認為「被繼承人的義務」,僅限被繼承人基於「私法」上的債務。但國稅局說,其實租稅債務也是被繼承人的「義務」。所以,若已知被繼承人遺留大額欠稅,而繼承的財產尚不及償付欠稅時,繼承人最好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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