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試院:公務員查核條例草案 由調查局辦理
【大紀元10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二十七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銓敘部研擬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將其提昇到法律位階;並規定由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查核,政務人員如果經查核,被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應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全案研擬是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有關各機關於任用公務人員前,應就其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辦理查核,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的規定,近日內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蔡良文表示,這次除增列有關準用對象的規定外,其餘部分主要係依照九十三年間送立法院審議的條例草案略作文字修正。其適用對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包括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的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及聘用人員等。
蔡良文指出,對於應辦理查核職務的公務人員,所作的查核項目計有十款,公務人員經查核有其中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審酌其情節及擬任、現任職務的性質,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如為政務人員應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政務人員以外的人員,如為現職人員應調整為須辦理查核職務以外的職務,如為擬任人員則不得擔任該職務。
蔡良文說,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的查核,是由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當事人認為查核結果違反事實時,可以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由調查局重行查核。同時,為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草案規定當事人對於各機關的決定,認為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得依法提起救濟。至於政務人員因其任命是以政治性需要為考量,因此不適用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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