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由NCC統籌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營運管理及內容規範等事項;NCC置委員十三人,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十五人、行政院提名三人,再經依政黨比例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以兩階段投票產生後,交閣揆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立法院院會於九月二十七日處理協商屆滿四個月的NCC案,因綠營立委強烈反對國親版本,包圍主席台杯葛,沒有討論。十月十一日再闖關,引爆流血衝突,但院會已表決二讀通過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
立法院今天第三度處理NCC案,經過多次協商後,下午僅表決最具爭議的第四條條文,由國親以人數優勢,通過國親版的NCC委員產生方式。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內容重點包括:
NCC成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NCC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NCC。
NCC職掌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政策、法令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境外事務與國際交流合作、相關基金之管理、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違法之取締與處分等。
NCC委員十三人,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推薦十五名,行政院推薦三人,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
審查會應於NCC法施行日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記名投票表決。
審查會先以審查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
行政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的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NCC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的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NCC 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後,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的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NCC 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NCC會議的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所需業務費用,基金主要來源為依法收取監理相關規費的百分之五至十五。
自通訊傳播法基本法施行日起到NCC成立日前,通訊傳播權利受損的法人團體、個人,得於NCC成立起三個月內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政府應予補償。
NCC成立後至各相關機關人員、財產完成移撥整併前,NCC有關的業務應由NCC統籌協調各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