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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縣市 尚未制定公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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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直接民權乃主權在民的表現,但全國僅有金門縣、桃園縣、澎湖縣、高雄市及台中縣完成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民眾直接民權 變相被剝奪

換言之,尚未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二十縣市,若要舉辦地方性公投,根本無「法」舉辦,形同一千七百多萬民眾的直接民權變相被剝奪!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有關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的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對於「公民投票法」已在2004年1月2日正式生效,地方縣市必須相應配合,制定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做為日後若需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時的法源依據,但迄今仍有多數縣市尚未完成制定,內政部長蘇嘉全說,內政部「也很急」!

蘇嘉全表示,目前僅有金門縣、桃園縣、澎湖縣、高雄市及台中縣公布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不少民眾打電話向內政部反映許多縣市遲未制定。他知道有些縣市已在擬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只是還沒完成,由於影響民眾權益,希望相關的地方政府及議會能夠重視此事,趕快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內政部官員指出,若是地方縣市始終不完成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現在也沒有任何處罰條款可資規範」。況且就算對縣市長記過,有用嗎?「就算記縣市長大過也沒有用」!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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