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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孩溜去游泳溺斃 清潔婦判刑 再賠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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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受僱鐘點清潔工作的靳姓清潔婦,清潔中應女主人之託照顧一對6歲的王姓雙胞胎姐弟,不料2個小孩溜到社區游泳池,弟弟溺斃,靳婦先被判處6月徒刑定讞,台中地院民事法庭昨日又判處靳婦須賠償死者父母440萬餘元。

這起意外發生在92年8月25日上午,李姓女子以時薪百元僱用婦人靳豫雲到中市文心路四段住處打掃,當天靳婦在打掃時,李女表示她有急事要出門,請她幫忙看顧6歲的雙胞胎姐弟,靳婦沒有表示反對。

2名小孩卻趁靳婦不注意之際跑去社區游泳池游泳,導致弟弟溺水,經送醫後重度昏迷,延至同年11月間死亡。

現已離婚的小男孩父母控告大樓管委會及靳婦過失致死罪。靳婦部分,一審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

靳婦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在9月間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給予緩刑,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靳婦辯稱,她並沒有同意幫忙照顧小孩,而小孩要下樓游泳她有阻止,小孩子什麼時候溜下去她不知道。

自願照顧 須負全責

法官則認為,李女口頭委託被告照顧小孩,靳婦在清潔工作結束後,又做午餐給小孩吃,所以已經「默示」同意照顧,隨後2小時內也實際在照顧小孩,所以被告是自願照顧小孩。

依法要承擔照顧的責任,被告應善加注意小孩的行動,未予注意,致小孩發生溺水死亡,兩者有因果關係。

而死者父母還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賠償980萬元,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審酌,被告財力不佳,以清潔為業,固定月薪時每月1萬5000元,打臨工時每月5000至6000元,靳婦已離婚無不動產,法官認為應賠償440萬元。

泳池無救生員 管委會也挨告

檢方會勘 重新偵查

〔記者楊政郡、張協昇、徐夏蓮╱台中報導〕王姓男童溺斃在社區游泳池後,男童父親同時控告靳姓清潔婦及大樓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主委等人連2次獲不起訴,但王父也連續再議,台中地檢署決定重新偵查,已於本月5日到場會勘,再釐清相關責任。

據了解,王父在孩子溺斃後,他認為游泳池沒有設置救生員,而且管理員室的監視器,竟然沒有地下室社區游泳池的畫面,事後調查發現游泳池的監視器壞了之後就一直沒有修理。

王父認為管理員及主任委員等人皆有過失,除控告幫忙照顧的靳姓婦人,也控告主任委員蕭文龍等人。

不過台中地檢署發現住戶管委會從第一屆就訂有游泳池管理規則,住戶如有140公分以下身高孩童進入游泳池,必須由家長自行陪同,否則不准進入泳池。

且保全公司在簽約時,對於游泳池的安全問題,在契約中就列為除外責任。

另外案發當天,死者及姊姊稍早就出現在泳池,沒有大人陪,正好被上廁所的管理員發現,把小孩勸走,但是管理員離開後,沒想到小孩又跑到游泳池出事了。

不過據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考試官廖朝輝表示,根據規定,只要是游泳池,無論是否營業、水池深淺,都應有救生員進駐及設置救生圈等救生器具,並投保意外險,才能確保游泳者安全,但一般社區管委會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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