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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

【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許多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大筆款項都會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不過,有媒體報導信用卡分期扣款機制全面被取消,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鄭重表示,並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而是明定資融公司不得成為信用卡收單機構的特約商店。

金管會表示,近年信用卡發卡機構積極推展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確實提供持卡人刷卡購物的便利性,但因發卡機構是代持卡人一次墊付消費款項給特約商店,再向持卡人分期請款,大多數消費者並不瞭解此一交易模式,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93年11月23日發函要求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不得另行核給額度,其額度應涵括在持卡人原信用卡的信用額度內控管,且分期付款交易的期數以不超過36期(3年)為限,並規範發卡機構應將此類交易模式以書面明確告知消費者。

金管會同時發現,部分收單機構與資融公司簽訂特約商店合約,提供持卡人刷卡服務,而與資融公司合作的商家未經收單機構審核,消費者與該商家交易如有糾紛,由於契約關係與責任歸屬不明,易衍生消費爭議,影響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經向信用卡國際組織瞭解後,得知信用卡國際組織的作業規則中,並未允許資融公司成為特約商店,國外亦沒有資融公司成為特約商店,因此,明定資融公司不得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至於在此一規範前,資融公司已受理的案件,金管會已要求收單機構應在兼顧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妥善處理。

金管會澄清,有報導指稱「信用卡發卡銀行將消費者債權任意轉移給其他資融公司」,與相關實務運作有出入。信用卡是消費支付工具,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憑發卡機構所提供的信用,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而可延後付款,所以發卡機構不會將消費者債權轉移給其他資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