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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晶瑩
【大紀元10月2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壹週刊在前年報導藝人陶晶瑩、藍心湄和毒販參加裸身搖頭派對,引起陶晶瑩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案件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由於壹週刊無法證明陶晶瑩在房間吸食大麻,也沒有盡到查證義務,法院因此判決壹週刊敗訴,必須賠償陶晶瑩一百萬元,並且登報道歉。
民國92年7月間,壹週刊在第113期的雜誌中,報導藝人陶晶瑩、藍心湄分別帶著男朋友,一起到高雄圓山大飯店參加搖頭派對,並且和現場的毒販喝酒談笑,報導中還說,陶晶瑩的房內飄出大麻煙味,影射陶晶瑩生活複雜、甚至吸毒。
陶晶瑩認為報導內容不實,已經傷害到她的名譽,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向壹週刊求償8百萬。雖然壹週刊方面表示,採訪的記者的確在陶晶瑩的房外聞到大麻味,還看到藥頭華哥在房外抽大麻,原本想要打電話給陶晶瑩求證,不過因為陶晶瑩和助理的手機都沒有開機,才無法讓陶晶瑩回應。
不過,法院認為壹週刊無法證明陶晶瑩有吸食大麻的情況,也沒有給陶晶瑩答辯的機會,就刊登出相關報導,已經使陶晶瑩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應該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判決壹週刊敗訴,要賠償給給陶晶瑩一百萬元。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