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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二十日電)男子翁一銘參加道教過火儀式,不慎跌倒,導致燒燙傷,要求保險理賠,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保險公司應賠償新台幣四百零四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上訴駁回,保險公司仍須理賠,全案定讞。
翁一銘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參加廟宇舉辦過火儀式,不慎跌倒,導致臉部、四肢、臀部二至三度灼燙傷,後依購買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竟遭拒絕給付。
保險公司聲稱,翁一銘雖有燒燙傷,但不能證明因意外事故引起,而且過火儀式為「危險特技表演」,有遭燙傷重大危險,翁一銘仍貿然參加,因此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最高法院指出,依常識或醫療專業判斷,並無任何疾病或人體內在因素可引發火力或高溫,導致人體表面皮膚產生灼燙傷,因此,參加過火儀式被燒燙傷,屬「非因疾病引起外來意外」。
最高法院認為,參加廟宇過火儀式雖有遭燒燙傷危險,但不是有極大可能性或必然性,翁一銘過火受傷是不慎跌倒造成,非他所能預期及防範,無故意可言,因此判保險公司應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