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米炸彈犯一審宣判 院檢為自首認定槓上
【大紀元10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九日電)「白米炸彈犯」楊儒門在大台北地區放置爆裂物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楊儒門七年六個月徒刑,不過合議庭法官認定楊儒門符合自首要件,與檢方起訴的認定有出入,台北地檢署將待收到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楊儒門因為不滿國內稻米進口政策及營養午餐問題,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起連續犯下十多起「白米炸彈」案,其動機固然引起社會同情,但手段已觸犯刑責,檢方起訴時,衡量楊儒門動機,並未求刑,並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認為楊儒門「犯罪情狀可憫恕」,建請法官酌予減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製做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但法院今天只判楊儒門七年六個月,已屬減刑,法院是根據楊儒門符合「自首」要件而減刑,並不認定楊儒門的犯行「其情可憫」,雖然最終都達到減刑效果,卻引起院檢爭執。
台北地院認為,楊儒門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其胞弟載送至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投案」時,警方第一時間以為「是來亂的」,根本不相信,後來楊儒門主動告訴警方,他有警方公布監視錄影帶畫面裡的外套,才漸被警方重視,經過比對影像內容後,警方才認定他涉嫌重大,符合自首要件的「在犯罪未發覺下主動到案」。
不過檢方認為,自首除了必須在犯罪未發覺下到案外,更應衡量被告有無「受追訴之意」,楊儒門到案後,對犯行多所否認,直到檢警拿出一只爆裂物殘片上驗出楊儒門的唾液DNA後,楊儒門才坦承犯罪,顯然無意接受司法訴追,並無悔意,若是院方的看法成立,未來任何犯罪者只要悶聲不響到警局,看警察不抓,日後再落網,都可辯稱自己符合自首。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檢方對刑度方面沒有意見,但對「自首」認定上與院方有不同看法,檢方將待收到院方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楊儒門的律師則聲稱量刑過重,一定會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