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未來凡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的呆帳,或一千萬元到三千萬元的貸款,一年內逾期轉呆帳,將不受銀行保密規定的保障,藉以杜絕包括「債留台灣」等相關金融弊案。
該項修正草案由民進黨立委林重謨等三十七人提出,林重謨指出,以往曾經發生陳由豪等「債留台灣」的金融弊案,但由於銀行保密規定,立法院無法調閱資料,造成金融大盜逍遙法外。
提案說明也表示,現行銀行保密規定已成違法超貸者的最佳護身符,嚴重影響金融秩序與存款大眾權益,為強化金融市場透明度,提昇金融監理功能,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確有修法的必要。
財委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形同取消這些債留台灣的金融大盜的保密護身符,未來對於三千萬元以上的呆帳,或一千萬元到三千萬元的貸款,一年內逾期轉呆帳,將不受銀行保密規定的保障。
林重謨強調,實際超貸金融雖無法統計,但絕對「很多、很多﹗」他並提到,超貸案涉案者可能包括民意代表,利用各種技巧,例如變更公司經營者超貸;林重謨說,他就聽過有某民代曾以山坡地向銀行貸款五億元,取得貸款後,隨即更換公司董事長,五億多元貸款立即成為呆帳。
由於原提案要賦予銀行可公布所有呆帳,金管會擔心範圍太大,一旦通過,可能連現金卡、信用卡呆帳都得公布,經協商後,決定限縮大額不當貸款及惡意貸款才能公布,林重謨表示,修法目的在於查「大尾的」惡性呆帳,所以同意排除小額貸款。
此外,財委會也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股市內線交易定義更加明確化,也要求違反規定的公司對於投資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朝野對發行股票公司須設立獨立董事的條款未能取得共識,將留待協商。
銀行︰大額放款 可能產生緊縮效應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要求銀行公佈三千萬以上不當大額呆帳,銀行界表示歡迎,不過,銀行業者也坦承,此舉可能造成某種程度的信用緊縮效應。
資深銀行業者指出,過去在「三商銀」時代,包括省市議員、立法委員,只要一當選,就有起碼每人數百萬元貸款額度,可供這些民意代表借貸,且利率從低認定,這還是小事,更多是藉由預算來逼迫行庫做出違法超貸,狀況令人不齒。
近幾年來公營行庫經營體質已有好轉,民營銀行原本就沒有預算包袱,不受這些不肖民代的牽制,只是有心騙過銀行、亂搞惡意掏空者仍然存在,要求銀行公佈這些大額呆帳,對銀行有正面作用。
然而,凡事總有一體兩面,銀行業者也表示,許多呆帳其實並非惡意,大部份呆帳產生多與市場景氣有關;例如最近房地產景氣回春,銀行業內部就有警覺是否已經過熱?目前對擔保品的估價是否過高?一旦景氣再度走下坡時,現在的授信額度也可能一夕之間變成「超貸」,但事實上很多是不涉及惡意的呆帳,應該設有機制予以豁免。
因此,在此制度實施後,對於銀行大額放款免不了會產生緊縮效應,尤其是對某些財務槓桿飽和度過高的企業,甚至某些借貸額度較高的中小企業,都可能增加借款難度。
金管會︰銀行刻意未公布 將遭稽核
〔記者陳中興、李靚慧╱台北報導〕金管會表示,要求銀行公佈大額且惡意呆帳之債務人資料,已考慮到非惡意之債務人權益,公佈範圍已限縮到「惡意呆帳」者。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原本立法院提案之公佈範圍非常寬廣,銀行局認為可能侵害無辜者權益,因此,經協商後,已將公佈範圍限縮到「惡意呆帳」,原則上若是經檢察官起訴的違法呆帳就應公佈,但因法院審理時效較長,再加入貸款不到一年就發生呆帳,且呆帳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也要公佈債務人資料。
由於公佈這種資料對銀行來說有失顏面,萬一銀行刻意不公佈怎麼辦?鍾慧貞說,銀行所有大額呆帳都在金融檢查時一一呈現,若銀行刻意應公布而未公布,隨時會遭到稽核。
修正後的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草案,在原保密規定中加入但書:「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屬已全部轉銷呆帳戶,累計轉銷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累計轉銷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且係貸放後一年內發生逾期者,其轉銷呆帳資料;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部分銀行指出,對於部分惡性欠款的債務人,如果依法可以公佈其資料,將有助於遏阻部分刻意「擺爛」的賴帳情形。
但銀行普遍認為,由於事涉債務人的相關資訊,一旦修法同意銀行不必保密,雖然可能有助於遏阻違法放貸情況發生,但其他影響層面也要事先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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