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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擬分四階段 推動縣市設教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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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七日電)立法委員今天提案修訂教育基本法強制各縣市政府設置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儲存教育經費,但在教育部說明指預算編列型態的重大變革須有一年以上的先期準備作業時間,立即執行恐怕窒礙難行,教育部也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將分四階段逐步推動後,立委未堅持前述修法,只做小幅修正。

小幅修正的教育基本法第五條修正條文,是在現行條文「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後面增列「應保障專款專用」文字,以求落實教育經費專款專用。

立委提案各級政府應設置教育發展基金並專戶儲存、年度終了賸餘並滾存基金予以後年度繼續運用的第五條修正文字,原來立意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以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各縣市政府雖已依規定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但將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年度終了採用賸餘滾存基金繼續運用的縣市則寥寥可數。

不過,教育部官員指出,目前除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已採行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型態外,各縣市政府因涉及實際作業技術、財務調度及人力不足等問題,推動的難度較高,現在是在各縣市政府預算項下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業務型態編列,採集中支付制度。

說明也指出,教育部為落實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並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研討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及分四階段逐步推動,目前已將各地方政府所設「教育部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專戶」轉型改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未來將逐步把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的各項特定教育補助款、行政院直撥各縣市一般教育補助經費及地方自籌財源納入基金專戶控管運用,並作專帳處理及將賸餘款滾存運用,最後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作為終極目標,以落實地方教育發基金的運作。

教育部官員強調,這事牽涉到預算編列型態的重大變革、政府整體財務調度,也涉及相關的內部組織運作、人力資源調配與人員的培訓、預算編製作業及執行、會計與出納事務、財務的清理及管理等,都必須一併配合檢討調整或辦理,不是短期間能夠完成,因此,應有一年以上的先期準備作業時間,並採分年納入實施方式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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