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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檢察官職等修正 台立院初審完竣

【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雖然同意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官職等最高可達十四職等,但因委員對法官、檢察官的職等適用看法歧異,委員會決議修正條文審查完竣交付院會前,須經黨團朝野協商討論。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司法官最高只能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造成許多有豐厚審判經驗的司法官,留任地院、地檢署的意願不高,訴訟、裁判品質提升事倍功半,親民黨籍立法委員高思博(台南市)與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桃園縣)等三十五位立委,因此提案修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

根據高思博等人提案,地院、地檢署試署法官、檢察官明訂敘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檢察官敘薦第六至第八職等,實任法官服務滿十年以上,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到第十四職等。

不過,因十四職等為現行文官最高職等,連權、位皆重的法務部調查局局長都只有十三職等,國民黨立委伍錦霖(屏東縣)、劉盛良(不分區)等人建議,應慎重考量,並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提升司法裁判品質目的。

經朝野協商後,委員會決議實任法官、檢察官部份,服務滿十年以上,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訂定。

不過,因有委員對法官、檢察官的職等認定有歧異,委員會決議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十六條條文審查完竣送院會前,須經黨團朝野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