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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表示,性騷擾防治法即將在明年二月實施,但相關配套不全,很多地方政府不知道應由哪一個局處主管,且性騷擾相關法律就有三項,罰則不一,違反公平原則,有必要檢討。
黃淑英(不分區)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性騷擾事件依被害者身分不同,分別有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不同法律;其中,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行為人有行政罰則規定,其他兩項法律沒有,違反公平原則。
她說,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若員工在公司外性騷擾他人,雇主需負起調查責任,徒增雇主困擾,且雇主所做的調查公信力,大概也很難取信於被害人。
與會的企業主代表就說,法律規定雇主兩個月內須完成調查,但企業不是執法機關,沒有公權力可調查員工在外發生的行為,更沒有受過相關專業訓練,很難完成調查工作。
此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兆環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性騷擾行為,與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近似,但兩者的犯罪構成要件,於事實認定上難以明確劃分,加上刑法刑度比性騷擾防治法重很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犯罪行為人可能會宣稱他是意圖性騷擾,逃避刑法。
黃淑英說,相關單位有必要在法律施行前,檢討配套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主管機關申訴後,應將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調查,並應於兩個月內調查完成。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