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公告”?“私告”?
【大紀元10月14日訊】10月13日 星期四 晴轉多雲
謝偉律師前天就已接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並轉告我說,張林案件的二審宣判預計在本週五或週五之前進行,地點就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由省高院委託市中院宣讀審判結果。因為我急切地想知道張林案件二審宣判的確切時間,於是今天上午10點多,我騎著自行車來到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打算去看公告欄。在法院門口,我找了一大圈也沒有發現公告欄在哪裏,沒辦法,只好去詢問門衛。門衛告訴我,他們的公告欄在辦公樓的大廳裡,當我要求進去看公告欄時,他又說,我們不允許普通市民進去,今天裡面甚麼公告都沒有貼,你看了也沒用。我感覺好奇怪,既然是公告欄,就應該設在法庭外面醒目的地方,好讓普通市民都能夠方便地看到,可是這家法院卻將公告欄設在法院內的大廳裡,而又不准許市民進入法院大門 ,那也只有他們內部工作人員和清潔工之類的人可以看到了,這算是哪門子公告呢?至多只能算是一種「私告」吧!
經過再三要求甚至是央求,那位年輕的門衛終於答應我可以進去看一下。我走進法院大廳後看到在公告欄裡貼有一張公告——這就足以證明門衛沒有說實話(我寧願相信他不是故意的,只是弄錯了),我還以為是關於張林案件宣判日期的公告,可走近一看,原來是好幾天以前的關於其他案件的公告,我只好失望而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今天遭遇的事實證明,這家法院沒有在非保密案件的審理及宣判前就時間、地點等事項進行公告的慣例。他們把公告欄設在法院相對隱秘的辦公樓內部,同時又規定普通市民不准進入法院大門……,這如何能讓市民得知他們的「公告」呢?這樣的「公告」能算是公告嗎?這一切真是如同白日撞見鬼,讓人匪夷所思。不知道他們在自己的頭腦中是怎樣去撕開這個邏輯死結的,難道這種形式的「公告」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的一種具體表現嗎?
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必須事先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告,開庭審理時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在履行登記手續後都有旁聽的權利。昨天蚌埠市中級法院的陳法官卻明確而又堅決地對我說「律師說的(宣判時家屬有權利旁聽)只是他個人的說法,我們這裡二審宣判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參加的。」則就更讓人不可思議了,看樣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一到「我們這裡」——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不靈光了,只是一張廢紙。由此可見,所謂的社會主義法制不僅有「中國特色」的種類,而且有「蚌埠特色」的特殊品種。陳法官睥睨王法、藐視玉律的氣魄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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