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50萬?唱別人的歌超女該給多少錢?
【大紀元10月12日訊】(中華網10月12日報導)“10多萬的費用是我們沒有想到的,但我們和音著協仍在友好協商中,相信事情不會進入司法程式便可以解決。”承辦超女北京演唱會的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的聶先生這樣告訴記者。日前,因雙方在演出前未能就音樂版權使用費一事達成一致,音著協發函要求主辦方賠償50萬元損失,此事雙方目前仍在協商當中。
“這個價格我們沒有見過”
據音著協相關負責人朱先生表示,9 月20日音著協便向超女北京演唱會主辦方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和北京怡通印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函,要求該演唱會在9月30日前取得許可,並支付翻唱歌曲的版權使用費。但雙方在十一長假到來之際仍然沒有談攏,甚至到了10月9日演出前幾個小時仍在進行相關談判。問題的癥結在於音著協提出的價格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方面無法接受。“他們一開始的報價接近20萬。這是我們做這個行業這麼多年來從來沒有見過的一個價格。憑我們的經驗,我們會對版權使用費有個預估,這個價格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聶先生告訴記者,“此前在同一個場地上的一個台灣組合S.H.E演唱會的版權使用費才2萬多。按照經驗說也從來沒有一個演唱會的版權使用費會達到10多萬這樣一個水準,哪怕是翻唱曲目較多的演唱會也是一樣。”
“十多萬是按照國家標準定的”
而音著協的馬主任則對10多萬元的報價做出了自己的解釋:“我們的報價是按照國家的標準,演出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我們認為這個價格是合理的價格。”對於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方面的質疑,馬主任表示,確實有些演出的相關費用沒有那麼高,超女這次主要是因為票價比較高,而且票量比較大。但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的聶先生則表示,此次超女北京演唱會的價格和票量並未和同期的同類型演唱會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工體能容納8萬人,但這次演出公安只批了4萬多張票,去掉贈票,我們的實際售票並沒有那麼多。而且我們公司做了20多年演出了,無論從橫向還是縱向來比較,版權使用費一般都是1萬到3萬之間。
這個價格當然是一方面參考國際標準,另外一方面也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我們和音著協過去的合作一直不錯,但我們希望音著協能夠保持標準的一貫性,或者嚴格按照國際慣例,或者一直堅持結合國情,明確一個收費的標準,不要變來變去。我們覺得這個事情也是個好事,能夠把版權使用費的問題清晰化。“目前,雙方仍然在就版權使用費的問題進行協商。
至於音著協提出的50萬元索賠,中國國際文化藝術公司的聶先生認為最終不會是這樣一個結果:“那只是一個法律上的上限,我們現在仍然在友好地溝通,相信這件事會雙方協商解決。”
相似案例
梁靜茹“誤唱”《兩隻蝴蝶》
前不久,滾石歌手梁靜茹在個唱上翻唱《兩隻蝴蝶》引發爭議。該歌曲著作權方鳥人公司表示,這首歌曲並未授權給音著協,因此梁靜茹方從音著協處獲得的演出權無效。
滾石按照全球慣例通過音著協拿到了《兩隻蝴蝶》的演出授權。但鳥人公司總裁張亞平則表示,自己並沒有把《兩隻蝴蝶》委託給音著協提供授權。
對此事件從事多年版權官司的張赤軍律師表示,音著協是代理音樂著作權主體的群眾組織,它不能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如果情況真的是這樣,那麼音著協沒有資格提供此歌曲的授權,因此提供給滾石的授權無效,音著協此舉本身也是侵權行為。滾石雖然不是惡意,但客觀上也算是侵權行為。對於這種擅自“代理”並沒有相關授權的歌曲的行為,音著協的負責人馬主任表示:這只是一個“誤會”,一個個別現象,而且也不完全是音著協的錯誤。這起侵權事件發生後,滾石唱片主動向鳥人文化致歉,雙方通過溝通協調解決了此事。
國內第一起版權使用費官司
1994年12月17日至22日晚,張學友在上海體育館舉辦了五場張學友個人演唱會,演唱歌曲中包括香港和台灣詞曲作者創作詞曲的歌曲為12首,改編詞曲的歌曲為15首,改編歌詞的歌曲為3首。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香港詞曲作者協會簽訂了1994年1月生效的《相互代表合同》中規定,香港詞曲作者協會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自己名義行使其享有表演權的全部作品,並有權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有權通過包括訴訟方式在內的各種方式對未經授權、擅自表演的侵權人追究法律責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演出公司、交流公司等交涉未果。
1996年5月8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起訴訟,狀告張學友上海演唱會組織者侵犯其著作權,要求被告支付著作權使用費。這是中國內地第一起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最終,音著協與諸被告分別達成和解協議。諸被告承諾共同支付原告著作權使用費55萬元,後實際支付10萬元。各上訴人相繼撤回上訴。
現行標準
翻唱該向著作權人付多少錢
1993年8月1日國家版權局發佈的《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演出作品採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辦法,即從每場演出的門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付酬。付酬比例標準:按每場演出門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場不得低於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門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場地費用後的實際收入。
如果一場演唱會中翻唱了多首歌曲,則按曲目數量平均付酬給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人和作品的使用人之間存在著實際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應當支付逾期利息。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應遵從民法的一般規定,因此,對於著作權使用費的延遲交付也應計算逾期利息。
國際上實行的行業制度
1826年,18個國家的音樂演奏權聯合會組成了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至今已有近170個會員組織。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於音樂作品來講,則更為恰當和必要。因為歌曲和其他音樂作品較之一般作品更為容易傳播和使用,作為著作權人的詞曲作者的資訊有限,精力不足、分身乏術,不可能親自追蹤、監督與控制所有使用其音樂作品、演唱其歌曲的行為。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對於音樂作品的許可使用及報酬轉收是國際上普遍使用、行之有效的行業慣例與經驗模式,已為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和各國著作權法律制度所趨同。由於作品的使用往往是超越國界的,為實現著作權人的全面利益,集體管理組織往往通過簽訂著作權相互代表協議,互相授權,在各國和地區形成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全面網路。
行業協會
中國音著協管理範疇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版權局批准於1992年12月成立的,並於1994年參加了國際作者、作曲者聯合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以集體管理的方式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非營利機構,從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協會管理的範圍,限於音樂作品的非戲劇性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製發行權。“”協會的基本職能是:1.登記音樂作品;2.基於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發放許可證;3.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分配給音樂著作權人;4.追究侵犯音樂著作權者的法律責任。(//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