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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查核 排除民選公職

【大紀元10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明天將討論「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擬以法律位階規範擔任政府機關敏感性職務、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必須接受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查核。

草案並未將民意代表及民選機關首長等「民選公職人員」列入適用對象,主要考量民選公職人員產生方式及身分剝奪,與一般常任人員及政務人員不同,但銓敘部建議,這部分得於「選罷法」或「地方制度法」規範。

草案規範的查核對象並非全體公務人員,而是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的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及聘用人員職務中,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業務者。

違規公務人員,最重予以免職處分的行政處分,並需自負法律責任。

草案在規範對國家忠誠的查核方面,項目檢視包括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子女、父母親,於一九八七年11月2日開放赴中國探親後,是否有曾在中國或港、澳連續停留一年以上者﹖以及公務人員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媳婦、女婿等,是否曾在外、中國或港澳擔任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構團體的職務﹖這類都是安全查核釐清重點。

至於涉及品德的查核項目,則包括公務人員是否曾犯洩密罪、違反相關安全保密規定﹖或是最近五年內有酗酒滋事、藥物成癮或其他精神疾病,有具體事證者﹖

草案列有複查機制,凡是連續擔任應查核職務的人員,「每四年應至少查核一次」,該設計是考量受查核人的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可能會隨時間或外界影響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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