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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美國學校案例 女方揭露性侵 未違保密約定

地院民事庭 認定強暴案

【大紀元10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曾驚動台灣及美國總統的台北美國學校女學生遭學長性侵疑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推翻少年法庭認定事實,認定這的確是一宗強暴案,雙方並非你情我願,其學長是在違反學妹意願下對她強制性交。

本案的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2年間認為雙方是合意性交,並無強迫;但學長與未滿16歲的學妹性交,不論對方是否自願,均屬違法,故判他訓誡及假日輔導,事後雙方並以40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

當時雙方在和解書中曾簽下保密協議,約定不得透露此事,但女學生的母親事後認為,自己是在台北美國學校以退學為要脅下,簽署承諾書與免責函,同意女兒是自願與其學長發生性關係,且不得向司法或政府單位舉發。

事後,女學生的母親認為這對她及女兒都不公平,她遂於今年1月間向美國及台灣總統與教育部等單位陳情,同時向媒體爆料,經媒體廣為報導後,女學生的學長認為女學生的母親違反保密約定,且侵害他名譽權,遂求償5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女學生的學長已在自白書中提到,是利用學妹的天真,在學妹非自願下強迫她性交,女學生的母親對外表示女兒遭學長強暴一事屬實,此案為性侵害案無誤。

此外,法官也認為,女學生的母親對外揭露此事與公益有關,可避免他人再受害,與保密協議無涉,且女學生的母親並未說出學長全名,並未侵權,故判女學生的學長敗訴,無法獲賠;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