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九日電)住在台北市士林區的朱姓男子為求增加免稅額度,將住在高雄市的三名未成年姪子女申報為扶養人,稅捐機關以不符規定駁回,朱某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朱某的姪子女三人父母俱在,且有扶養能力,故駁回朱某的訴訟聲請,但全案仍可上訴。
朱某在申報民國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自己大哥的三名子女申報為受扶養對象,並檢附家長切結書、村里長清寒證明等,因而增加的免稅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二萬二千元,以朱某當年度申報稅率計算,因此減省八萬八千八百元的稅款。
雖然朱某依稅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報三位非居住同一戶籍的姪子、女為受扶養人,稅捐機關卻以「非居住於同一戶籍」、「不符法定扶養規定」等理由駁回免稅申報,朱某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法庭審理,朱某陳述因大哥經商失敗,致負債大於收入,三名姪子女確由其扶養無誤,稅捐機關所為已違反稅法體恤人民善盡親屬撫養的美意。
法官審理認為,朱某大哥經商失敗導致負債大於收入雖為事實,卻能維持自身生活所需,且無申請國家社會救助,朱某大哥仍有扶養子女能力,須負起法定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朱某若真有支付金錢幫助大哥扶養子女,應視為善良人性表現,但不能因此免卻大哥的法定扶養義務,也不能因此享有免稅優惠。稅捐機關依法嚴格把關,堅守「稅捐法律原則」,符合法律一致性並免除貪瀆犯罪可能,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朱某的訴訟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