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四日電)為補救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缺失,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公投法」修正草案,大幅降低公投提案及成案的連署門檻;配合公投入憲,增訂修憲公民複決的相關程序,外界矚目的修憲公民創制權並未列入。
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表示,由於修憲程序屬於憲法保留事項,必須明訂於憲法之中,因此公投法修正沒有列入修憲創制部分。
行政院「公投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一、將公投事項明確化,並配合公投入憲, 增列領土變更案、憲法修正案由人民複決相關程序規定。
二、公投事務統一由選舉委員會主管,全國性公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地方性公投由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主管。
三、刪除現行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組織及職權的規定。
四、將立法院提案交付公投之規定,修正為行政機關經立法機關同意後提出。
五、明確規定總統交付公投案排除一般公投案的程序規定。
六、大幅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數門檻,由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約八萬人)以上,降為萬分之五(約八千人)以上。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成案連署門檻,由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約八十萬人)以上,降為百分之二(約三十餘萬人)以上。
修正草案刪除投票人數須達有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率門檻」規定,並將通過門檻修正為僅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即為通過。但領土變更案與憲法修正案,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始為通過。
七、刪除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公投之限制。
八、增訂在投票所干擾或鼓吹公投的處理規定,並增列逃票日從事公投宣傳活動的處罰規定。
九、增列司法救濟程序:明定選舉委員會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公民投票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經過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