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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通過 國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民住宅條例」,明定國宅社區管理維護與一般住宅社區相同,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各縣市政府應在條例施行前,將既有國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做為公共基金。

國宅條例訂定時,為保障品質,明定由政府負責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民國八十四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公寓大廈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參與自主管理後,有國宅承購人陳情,盼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取得社區管理及基金運用的自主權。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國宅條例,國宅承購人在居住滿一年後可出售,且移轉對象不再以具有國宅承購者為限,所以新國宅社區在配售一年後,因產權轉移而與一般住宅社區無異。

各縣市政府也多次反應,盼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社區自主管理,避免部分國宅社區居民過度仰賴政府,導致政府行政資源浪費及相關預算耗費。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國宅社區的管理維護與一般住宅相同,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並使國宅的改建、增建及室內裝修回歸適用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明定各縣市政府應在條例修正施行前將既有國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做為公共基金。未來國宅基金將由各縣市政府國宅處(科)主管,改撥給社區管理委員會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