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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40萬夾1偽鈔 她被送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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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李靚慧╱台北報導〕到銀行存錢要小心,一疊鈔票中不小心夾了一張偽鈔,原本應該是被害人才對,卻可能會被當成嫌疑犯送辦!

台北市孫姓婦女帶四十萬元現金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匯款,銀行發現其中夾著一張偽鈔,孫婦再三解釋,這是貨款,她根本不知情,但銀行仍堅持報警處理,最後孫婦被依行使偽造貨幣罪嫌移送法辦;這樣的結果,讓孫婦非常不能接受。

但上海商銀總經理陳逸平指出,該行會通報轄區警局,並非孫婦持有一張偽鈔,而是她填寫的匯款人身分證字號,是警方通報各銀行要求銀行加強注意的對象,該分行只是配合警局要求,善盡通報的義務。

陳逸平表示,該婦人平日與上海商銀並無往來,至該行要求匯款四十萬元到交通銀行的台南分行,經該行受理匯款業務並查驗現鈔後,發現其中有一張千元偽鈔,且孫婦的身分證字號是警局要求注意的可疑字號。

陳逸平說,平常發現客戶持有偽鈔,正常的處理程序,是通知客戶、收回偽鈔打洞,並開立證明予客戶,要求補足金額,零星的偽鈔並不會報案。

據了解,經營酒類生意的四十四歲孫姓婦人,日前因生意支應貨款需要,帶著四十萬元現金前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辦理存款及匯款手續。

櫃檯人員檢視孫婦帶來的一疊鈔票,並以偽鈔檢測儀器查看,結果在四百張千元大鈔中,發現其中夾雜一張偽鈔,銀行立即向轄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報案。

據悉,孫婦獲知自己被銀行視為持有偽鈔的嫌犯時,極為訝異,她說,每天經手的貨款數十萬到百萬不等,可能是一時疏忽,未發現其中夾有偽鈔,否則怎麼可能「自投羅網」拿到銀行存款,孫婦當場表明願拿出一張真鈔,換回該張偽鈔。

但銀行不採信孫婦說法,堅持要警方依法處理,警方只好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意圖行使或交付他人偽造貨幣罪嫌,將孫婦送辦。

「實在欺人太甚,簡直是漠視客戶的基本人權!」想到被銀行當作罪犯,還被警方押上警車的情景,孫小姐忿忿不平,氣得破口大罵。

孫小姐認為,許多人都有收過偽鈔的經驗,包括她自己做生意每天經手大量現金,三不五時總會收到偽鈔,她都以做生意「以和為貴」的立場去想,一旦收到偽鈔,數量不是很大的話,她一定假設對方只是一時疏忽所致,不是自認倒楣認賠,最多也只是委婉提醒對方注意。

非故意使用 不構成犯罪

記者李永盛╱特稿

民眾存款夾有偽鈔遭移送法辦,法界人士指出,除非民眾存款時故意夾藏偽鈔,否則不構成犯罪。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行使偽造通用貨幣或紙幣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當重。

不過,構成該條犯罪的要件之一,必須民眾存款時明知真鈔中夾有偽鈔,並有行使的故意才可能構成。

若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攜帶的鈔票中夾有偽鈔,則不構成行使偽造貨幣或紙幣罪。

若民眾攜帶數百萬元存款,僅其中夾有一、二張偽鈔,除非有其他明顯的不利事證,否則,通常法院都會傾向於認定民眾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會依行使偽造貨幣罪處罰。

另有一種情形,即民眾不慎拿到偽鈔,事後才知道是偽鈔,卻不甘損失,仍用於購物或存款,這種情形雖然惡性較輕,還是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貨幣而行使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即規範此種犯罪態樣,罰金換算成新台幣的話,合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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