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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尾牙中獎 現金禮品應依法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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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最近各企業紛紛舉辦年終尾牙,獲利好的公司更屢有大手筆送獎品的新聞出現。不過,財政部提醒,員工從公司獲得的獎品,不論是現金、禮券或禮品,都須併入所得,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及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員工參加公司、機關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等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的獎金或實物獎品,都屬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範圍,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

獲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率則為15﹪,應於給付後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 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元,也就是給付額價值未超過 13,340元,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

若獲獎員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率為20﹪,不論給付額多少,均應於代扣稅款當天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至於實物禮品如電鍋、照相機等價值如何認定,國稅局表示,若是由給獎單位自外面購買進來的,可以用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為給付額,如果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以獎品生產成本為給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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