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生:禁止和平請願對誰有利?
【大紀元1月25日訊】實踐證明,1989年10月31日通過、並於當日公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以下簡稱「示威法」),是一部逼良為娼的法律。立法者和法學家們應當認真反思一下了。
一、逼中央政府脫離群眾
「示威法」實際上是禁止民眾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的。同時,該法還非常週到地考慮到:萬一禁止不住的話,也要將民眾的集會、遊行、示威與中央政府及其領導人隔開。
於是,「示威法」第23條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於是,「示威法」第23條還規定,在「國賓下榻處」「300米內」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這一規定看起來是為了保護外賓的,但是,全國300多個大中城市國賓館裡面住的都是國賓嗎?不一定吧!中央首長們到各地視察工作時當然也是會被安排在最高級的賓館裡面住宿的,民眾要想到中央首長們的臨時住地集體喊冤,也必須保持300米的距離。
民眾只有集體行動時才能發出真正的呼聲,分散的個體只能呻吟。民眾在國家機關(或者中央領導臨時住地)300米之外呼口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聽到嗎?能聽清楚嗎?能聽準確嗎?肯定不能。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及其領導人是聽不到群眾呼聲的。
不是說要「密切聯繫群眾」嗎?不是說「密切聯繫群眾」是中國共產黨的3大作風之一嗎?為何法律要規定中央政府必須與群眾保持「300米」的距離?顯然,「示威法」的目的就是要阻斷國家機關以及中國共產黨的中央領導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魚水關係」和「血肉聯繫」。逼迫中央政府脫離群眾。
「示威法」逼迫中央政府脫離群眾的目的實際上已經達到了。當年,胡耀邦擔任總書記的時候,到1千多個縣搞過調查,沒聽說有人敢欺騙胡耀邦,胡基本上能聽到真話。現在呢?溫家寶到下面考察工作,必須擺脫地方領導安排的程序和線路,搞一些突然襲擊,才能聽到一些真話,了解到一些實情。用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已經早已大量存在,如果不是「示威法」的阻攔,民工們從新華門遊行到天安門,呼上幾句要工錢的口號,溫家寶也就知道了。溫家寶還需要費盡心機擺脫重慶黨政領導的保護,特別走訪重慶農婦熊德民嗎?
中紀委和中組部派遣的中央巡視組組長任克禮同志在2004年12月3日的《人民日報》和2004年12月13日《瞭望東方週刊》發表文章和談話,指出「幹部對巡視組不講真話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是一個帶共性的問題」,「現在對黨和國家造成威脅的就是幹部的腐敗和不講真話這兩個大問題。」如果老百姓可以集會、遊行、示威,地方幹部敢不講真話嗎?他們講假話有用嗎?地方幹部敢於講假話,並且管用,就是因為有一部「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的「示威法」保佑著他們。
二、逼地方政府不負責任
「示威法」第7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那麼,當地政府能否許可、敢不敢許可呢?不難理解,如果是批評上級政府甚至批評中央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當地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是絕對不敢許可的。如果是批評當地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當地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也不會批准。他們如果有此雅量,民眾恐怕也不會向他們請願或者提出抗議了,就不會發生申請不申請、許可不許可的問題了。
1990年6月1日,公安部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集會遊行示威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對公民提出的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要嚴格依照法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對於合法合理的申請,要以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為原則,從嚴掌握。對於不予許可的,應當堅持勸阻、疏導的方針,盡力說服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通過其他民主渠道解決問題。在審批工作中,要堅持事先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報告的制度,尤其是對一些敏感問題或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由黨委、政府決定。」根據這個通知的精神,借十個膽子給地方公安機關,他們也不敢批准一件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
公安機關不批准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民眾怎麼辦呢?該法第13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覆議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如果覆議機關不作出決定,如果覆議之後仍然不許可,民眾怎麼辦呢?法律沒有任何救濟措施。
也就是說,不管有理沒理,地方政府不批准民眾的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既然可以不負任何責任,當然選擇不批准、不許可。批准有責任,不批准沒有任何責任,幹嘛要批准呢?
「示威法」逼迫地方政府不負責任的目的已經達到了。15年多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沒有批准過一件批評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各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覆議機構也沒有在覆議程序中批准過一件批評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和做法導致暴力事件頻繁發生。
三、逼和平民眾使用暴力
「示威法」一方面逼迫地方政府不負責任,另一方面又專章規定了老百姓的法律責任,規定了若干嚴厲處罰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措施,輕則治安處罰,重則逮捕判刑。因此,「示威法」第3條關於「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的規定,就完全是虛假的,禁止一切批評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才是該法的真實意圖。那麼,所謂「示威法」只不過是《禁止集會遊行示威法》罷了。
能將民眾的一切和平請願、和平抗議活動全部禁止住,當然是一種本事。但是,當和平、理性的請願、抗議被完全禁止時,暴力抗議恐怕就不可避免了。高壓鍋必須有減壓閥和出氣孔,否則就會爆炸。老百姓的怨氣也需要及時發洩,否則也會爆炸。和平示威被禁止,老百姓必然被迫選擇暴力示威。
「示威法」逼迫老百姓選擇暴力抗爭的目的現在也基本上達到了。起初,人們還經常提出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甚至在得不到批准後還一本正經地、虔誠地申請覆議。但是,當人們發現申請根本沒用的時候,乾脆也就不申請了。2003年年底,轟動全國的西安大學生大遊行就沒有經過批准。當人們發現,暴力抗爭要判刑,和平請願也要判刑的時候,他們選擇暴力抗爭就是自然不過的事了。2004年發生在重慶萬州和四川漢源等地暴力事件,就是「示威法」的最成功的表現。
陳勝、吳廣發動起義時的動員詞就是:「造反是死,不造反也是死。」今天,對於那些積怨過久又走投無路的民眾來說,和平請願要判刑,暴力抗爭也不過是判刑,他們的暴力衝動還怎麼預防呢?
假如秦始皇的法律規定「造反者死,誤期者不死」,陳勝、吳廣是不可能選擇造反的。假如我們的「示威法」允許和平請願,假如和平請願的組織者和主要參加者不會被判刑的話,民眾還會選擇暴力抗爭嗎?各地出現的暴力抗爭實際上是被「示威法」逼出來的。所以,現行的「示威法」是一部逼良為娼的法律。
四、似乎多餘的話
如果立法者不希望民眾和平、文明地參與政治生活,不希望民眾和平、文明地維護自身權益,而是希望老百姓胡鬧,以便有機會耀武揚威,以便有理由殘酷鎮壓,那麼筆者無話可說。
如果立法者真的要按照16大的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如果立法者真的要按照16屆4中全會的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如果立法者真的不希望有群體性的針對政府機關的暴力事件發生,那麼,筆者建議儘快修改「示威法」,改行政許可為行政登記,讓眾真正享受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
立法者可能擔心:如果有人利用集會、遊行、示威挑戰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怎麼辦?筆者以為,如果執政地位能被集會、遊行、示威動搖,那說明執政者的執政能力的確要提高了。如果不提高執政能力,而是一味地依靠不讓民眾說話的辦法維持執政地位,那也太危險了。
世界上其實沒有萬世一系、永不動搖的執政地位,正如中共16屆4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言,「黨的執政地位也不是一勞永逸的」。既然如此,就應當敢於面對各種挑戰,包括和平請願的挑戰。越是不讓批評、越是要萬世一系的執政集團越是容易垮台,而且一旦垮台就很難東山再起。越是允許批評,越是願意給民眾自由、向民眾讓步的執政集團越是不容易垮台,即使垮台也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話已至此,多說無益,立法者看著辦吧!(2005年1月17日於南京求稗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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