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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賦予新成分新藥五年的智慧財產保護權,但為兼顧其他新藥研發,另規定其他藥商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三年後即得先依規定提出同成分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發新藥許可證時,應公開申請人檢附的專利字號或案號。
修正後明定,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五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日三年後,其他藥商得依法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的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得於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五年的隔天發給藥品許可證。
另外,新藥在國外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修法獎勵新藥研發,遵守國際義務,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相關協定,也兼顧國內製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