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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權證損失不認列 台財政部:不宜追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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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九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將表決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認購(售)權證所得或損失併計課稅損益,財政部賦稅署今天再度表明立場,認為不宜採追溯適用的規定。

賦稅署表示,認購權證發行人,因從事避險交易的所得和損失,不予併計損益計算,因為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也不得減除」,亦即券商因證券交易獲利或損失均不用課稅或減稅。

賦稅署認為,如果採用追溯的規定,這只會適用於十六家發行認購權證的證券商,在87年度到91年度的稅收就高達73億元,其中四家佔55.5%,可能會引來圖利少數財團的爭議。

另外,基於租稅法定主義,賦稅署表示,有關發行認購權證的課稅,應該依行為時的法律辦理,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的核定如果不服,應該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應該藉由修法允許追溯適用,這將影響行政救濟決定。

賦稅署也表示,大部分認購權證進行避險交易的部分,多為損失情形,追溯的大部分是損失追認,如果追溯適用,可能會引發日後類似的案件都會要求比照,會影響租稅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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