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8日報導】真調會調查報告所引起的法律爭議系列報導之三(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八日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調查報告指出,三一九事件動機可合理推斷為「操作選舉」。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張永明今天接受專訪表示,一個有憲法瑕疵的真調會,所作成涉及人民權益的決議應不具法律效力。
他指出,此份真相調查報告無法享有維護立法院功能發揮的言論免責權保障,所有具名公布調查報告的真調會委員,應與對此事件發表言論的一般國民一樣,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張永明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中,已透過學理所謂「法律的合憲解釋」方法,儘管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提出不無逾越釋憲機關權限的疑慮,仍勉力為真調會尋覓一個不違憲的存在空間,而在大幅「調整」真調會條例的條文規定後,將真調會定性為行使國會調查權機關,隸屬於立法院。
他說,如果此號大法官解釋應被尊重與採行,則現況未依據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進行「改造」的真調會,應是一個違憲的機關,因為它未具備大法官為其量身訂製的合憲體質。
張永明表示,由於在真調會調查報告公布前,立法院仍未依據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修正真調會條例,但立法院並不排除進行真調會條例的修改,因此真調會在法律上成為「有憲法瑕疵的機關」。
對於如果一個機關本質上有瑕疵,所作成的決議是否即為無效,他進一步說,以民主國家所有公權力行使,均須有民主正當性的國民主權原理為例,國家機關行為的效力,不容許合法與非法模稜兩可情形,尤其是當國家機關的作為涉及人民權益時,更必須慮及權利明確性的法治國家要求。
至於僅具資訊提供性質,且無法律拘束力的報告,基於機關擁有發佈訊息的職權,以及人民享有發表言論自由,即使機關本質有憲法上瑕疵,仍不因此喪失對外發表意見的自由。張永明強調,真調會所公布的調查報告,應僅是地位未定的真調會意見,即使將來真調會成功轉換成為立法院的特別委員會,此份報告也由於是在機關違憲情況下作成,無法溯及既往地歸屬於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