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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延押不適用地制法第八十條解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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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八日電)針對雲林縣長張榮味因林內鄉垃圾焚化廠弊案被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三個月,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解除縣長職務,內政部表示,如因案被羈押而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是「不能執行」職務而非「不執行」職務,與地方制度法解職要件有別,因此不適用。

至於張榮味是否解職,內政部表示,將視未來法院之判決,是否符合地制法第七十九條除職要件而定。

內政部指出,依地制法第八十條規定,縣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予以解除職務。如果因案被法院羈押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是「不能執行」職務而非「不執行」執務,與地方制度法解職要件有別。

內政部以台北市北投區的陳朝琴里長的案例表示,類同案例內部在九十二年也作過相關通函解釋,村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並非不執行職務,與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所規定解除職務原因有別。因此是否解職,仍應視未來法院判決,是否符合地制法第七十九條除職的要件而定。

內政部表示,地制法對於縣市長等民選首長的停職及解職都有詳細規定,且考量縣市長屬於任期制人員,所以在地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也特別規定,停職者如被改判無罪或經撤銷通緝或羈押被釋放者,得准其先行復職。為保障民選地方首長,使其有復職的可能,所以地制法並沒有縣市長停職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應予以解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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