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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調降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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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修正案」,除調降未投保強制責任險的汽、機車所有人罰鍰,也增訂許多條文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與其他請求權人權利。

三讀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修正案,條文重點包括: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且除非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或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被保險汽車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徵而繳存、被保險汽車報廢或因所有權移轉後,投保義務人有重複投保情形,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害人遺屬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與兄弟姊妹,且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得依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若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此外,請求權人若因事故汽車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的被保險汽車,於疑義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的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強制險,「為汽車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為機車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緩」,罰則較現行法令降低許多。

依本法所處罰緩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保險契約的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若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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