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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
【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三日電)內政部法規會今天審查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爆竹煙火製造場區應裝設監視系統,供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閱監視情形;加重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於死刑責,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將送行政院會討論,轉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增列,爆竹煙火申請製造許可,應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及監視系統證明文件;取得製造許可後,如果製造工廠分租他人,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將撤銷或廢止製造許可。
草案增列,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廠區應設置監視系統,由指定人員監看,全天錄影,並可供當地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查閱監視情形。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
現行條文規定,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對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傷亡並沒有任何罰則。 草案增列非法製造爆竹煙火致人死傷的刑責。非法製造爆竹煙火,因而發生火災或爆炸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