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駁楊正泉關於人權﹑發展權與集體人權的謬論(下)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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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犧牲自由的發展與實現人權目標南轅北轍

威權國家統治者都有一種荒誕邏輯﹕人權和發展不能兼顧﹐要實現迅速發展﹐必須在一定時期內犧牲人權。唐納利指出﹕“犧牲人權並不是發展的必要條件﹐而僅僅是那些控制發展政策的人們的一個方便條件(或者甚至不過是他們自己發財致富的一個借口)”。他在《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第四部份“人權和發展”中探討了兩者之間的關係﹐批駮了甚囂塵上的“用人權與發展作大交換”理論﹕“這種流行的看法是可悲的錯誤……無論對發展來說還是對人權來說幾乎始終是不必要的﹐而且往往是絕對有害的。”以發展為由替壓迫性政權辯護﹐認為獨裁壓制“對發展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是把侵犯人權合理化的借口﹕

官僚獨裁統治需要用壓制來打擊民眾和激進力量(如有必要﹐就消滅他們)﹐保護經濟不平等和精英的特權﹐從而使大部份居民不能參與和享受發展的好處。不過﹐這種壓制顯然不是“發展”本身所“需要”的﹐相反﹐它是為了建立﹑維持或應付特定的(排斥型)發展方式所引起的矛盾。

中共就以一黨之私鼓吹這種難以自圓其說的濫調。唐納利談及普遍受到提倡的三種交換理論(需要交換﹔平等交換﹔自由交換)﹐都有中國版本。在他們看來﹐為了發展﹐必須接受高水平的相對貧困乃至絕對貧困﹐剝奪部份地區﹑階層的基本需要(如就業機會﹑勞動保護﹑工資福利﹑公共教育﹑醫療衛生乃至環境保護)﹐這種犧牲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為消除大規模貧困必須付出的社會總成本﹐將稀缺資源集中用于發展(毛澤東讓全國人民勒緊褲帶“趕英超美”﹐也是此邏輯)﹐按李鵬的說法﹐體現了社會主義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計劃經濟體制下平均主義大鍋飯的弊端不在於全面剝奪了人們的選擇自由而導致效率低下﹐都是平等惹的禍﹐要發展經濟﹑提高效率就必須在“效率優先﹐兼顧平等”的幌子下犧牲平等﹐關鍵在於把蛋糕做大而不在於如何分配﹐不僅結果不平等是可欲的﹐強盜式的起點不平等﹑過程不平等(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也是難免的﹐腐敗現象被一些食洋不化的寡頭主義經濟學家吹捧為改革的潤滑劑﹑帕累托次優﹔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公民和政治權利的行使會造成社會動亂﹐導致無政府狀態乃至國家分裂﹐破壞政府安排非常合理的發展計劃﹐必須暫緩行使。中國政府批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惟獨對涉及勞工權利的第8條予以“保留”﹐也是基於此類考慮。在他們看來﹐這些強盜式的“交換”只有在一黨專制條件下才能做到﹐軟弱的有限政府是做不到的﹔民選官員只能在政治壓力下以權宜之計為基礎來選擇政策﹐不敢堅持經濟上必要但政治上不受歡迎的犧牲﹔這種強盜邏輯符合被侮辱與被損害的普羅大眾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於是﹐“發展才是硬道理”﹑“穩定壓倒一切”的口號滿天飛。楊氏緊跟主子狺狺道﹕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關鍵﹐也是發展我國人權事業的關鍵。生存權﹑發展權是我國人民享有的首要人權﹐而發展又是實現生存權和人權目標的強大推動力。”大談“發展”﹑“ 穩定”﹑“權利與義務的統一”﹐要求被害人增強“主動性和主人翁意識”。

即便不考慮自由的終極價值﹐犧牲自由來換取穩定﹑發展和最終實現人權目標也是不可能的。有限政府受到憲法和民意制約不能胡作非為﹐減少﹑減輕了犯錯誤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卻並非軟弱無力和效率低下。“主權在民”增強了政府的凝聚力﹐培育了負責﹑守法的公民﹐能夠做到令行禁止﹔自由的空間使整個社會充滿活力。在前面提到的Barnette案判決中﹐杰克遜大法官也有類似看法﹕

有限政府並不必然意味着軟弱無力的政府。權利得到保障的確信有利於減少對強大政府的恐懼和猜忌﹐而通過使我們覺得生活在它的統治之下是安全的﹐它獲得了更好的支持。如果沒有權利法案對有限政府的允諾﹐我們的憲法是否有足夠的說服力得以批准通過是大可懷疑的。今天要實現那些權利﹐並不是要選擇弱小政府﹐拋棄強大政府。在此它只是作為加強個人行使其思想自由的手段﹐而不是官方訓練的一致性﹐對於後者歷史已經表明瞭它的令人失望和災難性的後果。

集權專制國家雖然擁有絕對權力﹐卻是外強中干的紙老虎。真理自上而下和依靠暴力竊取無限權力﹑維持等級秩序﹐只能導致上下壅閉﹑主昏臣暗﹑將驕兵惰﹑吏貪民刁﹐破壞政府的凝聚力﹐培育不負責任﹑貪贓枉法的臣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村騙鄉﹐鄉騙縣﹐一騙騙到國務院﹔國務院下文件﹐一級一級往下念﹐念到最後不兌現”是也。誠如阿克頓所言﹕“權力可能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腐敗政權意味着“分解成碎片”(英語即含此義)。套用阿克頓的名言來描述真理﹕“真理可能導致錯誤﹐絕對真理導致絕對錯誤。”獨裁壓制對真理的壟斷﹐增加了犯錯誤的可能性和災難性。“歷史已經表明瞭它的令人失望和災難性的後果。”杰克遜在判決中還說﹕“強迫的意見統一隻會統一到墳墓中去。”缺乏個人自由將使整個社會走向封閉﹑殭化。

犧牲自由的穩定不是﹑也不應該是壓倒一切的。布蘭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Whitney v. California,274 U.S.357〔1927〕)案的附議中對國家安全﹑自由和秩序的關係有着迥異于楊氏的精妙見解﹕

那些為我們贏得獨立的先輩相信﹐國家的終極目的在於使人民自由地發展其才能﹐並且﹐政府將謹慎﹑不專斷地行使權力。他們視自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他們相信自由即幸福之真諦﹐勇氣即自由之奧秘。他們相信思你所欲﹑言你所思是發現和傳播政治真理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若沒有言論和集會自由﹐爭論將流于空泛。他們認為爭論足可以提供充份的屏障阻擋有害的理論的傳播﹐自由的最大威脅是沒有行動力的人民。他們認為公開的爭論是政治的責任﹐且它應成為美國政府的基本原則。他們意識到一切人的制度都有危險。但他們深知﹐僅僅利用人們對違反將遭到懲罰的恐懼並不能保障秩序。他們認為貶抑思想﹑希望和想象力是危險的。恐懼導致壓抑﹐壓抑滋生仇恨﹐仇恨威脅政府之穩定。他們認為安全的路徑在於自由談論冤情和救濟的機會﹐適當的救濟可救濟錯誤的法律。出於對公共討論中理性力量的信任﹐他們棄絕了法律壓制下的沉默﹐視之為法律最糟糕的力量。考慮到偶爾會有的佔統治地位的多數的暴政﹐他們修正了憲法以確保言論和集會自由。

那些為我們贏得獨立的先輩並不是懦夫﹐他們不對政治變化心懷恐懼﹐他們不以自由為代價鞏固秩序……美國人民永遠有權去質疑一項沒有表明緊急事由而剝奪言論與集會自由的法律。

人類組成政治社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在人權受到侵犯時能夠獲得政府權威﹑權力的救濟﹐以避免只能“訴諸上天”戰爭狀態(霍布斯叢林)。什麼是暴政﹖什麼是戰爭狀態﹖人民有沒有反抗暴政的天賦人權﹖洛克在《政府論》下篇給出了明確回答﹕

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濟﹐他的損害可以通過訴諸法律而得到賠償的時候﹐就沒有訴諸強力的理由﹐強力只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也只是這種強力才使一個運用它的人進入戰爭狀態﹐才使對他的反抗成為合法。

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而只有尋求上帝給予人們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

這種理論會激發叛亂的根苗﹑危害國家安全嗎﹖洛克答道﹕第一﹐這一假設不見得比其他假設更容易激發叛亂﹔第二﹐這種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況下就會發生的﹔第三﹕

這一學說﹐是防範叛亂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亂的最可靠的手段。因為叛亂不是反對個人﹐而是反對以政府的憲法和法律為根據的權威﹔不論什麼人﹐只要以強力破壞法律並以強力為他們的違法行為辯護﹐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亂者。因為﹐人們由於參加社會和組成公民政府已經排除了強力﹐並採用法律來保護他們的財產﹑和平和他們之間的統一﹐這時凡是違反法律重新使用強力的人﹐就是實行rebellare[造反]——即重新恢復戰爭狀態——而成為真正的叛亂者。握有權力的人(由於他們享有權威的借口﹑他們所具有的強力的引誘和他們週圍的人們的諂諛)最容易做這樣的事﹐因此防止這種弊害的最適當的方法﹐就是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誘惑去犯這種錯誤的人指出其危險性和非正義性。

假使無辜的老實人必須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棄給對他施加強暴的人﹐那我倒希望人們設想一下﹐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強暴和掠奪所構成﹐而且只是為了強盜和壓迫者的利益而維持和平﹐那麼世界上將存在什麼樣的一種和平。當羔羊不加抵抗地讓兇狠的狼來咬斷它的喉嚨﹐誰會認為這是強弱之間值得讚許的和平呢﹖

寡頭主義改革剝奪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權﹐使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得不到法律平等﹑有效的尊重和保障。日益嚴重且不可救藥的腐敗和兩極分化現象﹐就是明證。權利受到侵犯時﹐無法獲得有限政府能夠提供的社會﹑政治和司法救濟渠道﹐導致社會分裂﹑怨聲載道乃至民變蜂起﹐被侮辱與被損害者只好走上街頭“一哭二鬧三上吊”﹐卻被官方以穩定為由加以打壓。不斷發生拆遷戶自焚﹑投水悲劇和自殺未遂者被判刑﹐也是明證。告別革命尚且困難﹐如何為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遑論可持續性發展﹖即便以犧牲自由﹑平等和環境資源為代價實現可悲的掠奪性發展﹐不僅國內民眾受到威脅﹐國際社會也難免疑慮重重﹐又如何“為我國和國際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和平環境”﹖這種犧牲自由的發展理論與實踐﹐正是“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威脅論”的共同產生根源。

權利與義務是兩個不同概念。對某物擁有權利意味着有特定的資格排他地擁有和享用某物﹔義務則是責任承擔者對權利主體行使權利要求的尊重﹔在權利與義務關係中﹐權利居于支配地位﹐義務處於被支配地位。權利與義務當然可以統一﹐如張三擁有的權利與李四承擔的義務之間支配與被支配關係的統一﹔張三既是李四的債權人﹐又是王五的債務人。吊詭在於﹐楊氏所謂“統一”玩的是辯証法花招﹕權利即義務。譬如說﹕楊正泉是幾種身份的統一﹐是副會長﹐也是父親的兒子﹐妻子的丈夫﹐兒子的父親﹔由此得出楊正泉=副會長=兒子=丈夫=父親﹐就亂了倫理綱常﹔其他副會長也登堂入室﹐隨便當起楊家的兒子﹑丈夫或者父親﹐更不得了。這絕不是無聊的文字游戲。通過偷換概念來偷梁換柱﹐混淆權利與義務關係﹐既可以剝奪主權者的權利﹐也可以讓政府和公仆逃避責任(義務)。通過這種“統一”﹐公仆變成了國家主人﹔公民變成了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臣民﹐“尊重和保障人權”也變成了尊重和保障國家與官僚的權力。

長期關注發展問題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森博士強調﹕“要用自由來定義發展﹐而不是國民生產總值。”自由不僅是發展的手段(工具價值)﹐也是發展的目的(終極價值)。犧牲自由不僅最終會犧牲發展﹐也使發展失去意義。他在《貧困與飢荒》第10章“權利與貧困”中認為﹕造成飢荒的真正原因是權利失敗﹐而不只是糧食危機。在談到“市場機製能否通過糧食流動來消除飢荒”時﹐他說﹕“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一書中肯定了它的作用……事實上﹐亞當‧斯密命題所涉及的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效率﹐而不是滿足那些因為缺乏市場權利和購買力不足而不能變成有效需求的慾望。”在1740年代的愛爾蘭大飢荒中﹐就出現過招致愛爾蘭人對英格蘭人憤恨不已的奇觀﹕“在愛爾蘭人死于飢餓的同時﹐大量糧食卻被從愛爾蘭出口到英格蘭。”在1960年代的中國大飢荒中﹐因為根本沒有言論自由﹐類似問題甚至不可能得到反映﹐結果當然更悲慘。森在一次演講中指出﹕議論某些國家或地區是否“適合于民主制度”﹐“這樣提問題本身就是錯誤的﹕根本不需要去判定一個國家是否適合于民主制度﹐相反﹐每個國家都必然在民主化的過程中變成適應民主制度的社會。”他的結論是﹕民主的價值觀放之四海而皆准。

“發展才是硬道理”﹑“穩定壓倒一切”﹐不過是獨裁專制及其寡頭主義發展壓倒一切的硬道理。這種犧牲自由的發展理論與實踐﹐必然是人權事業不共戴天的大敵﹐同實現人權目標南轅北轍。

集體人權﹕個人人權的剋星

人權是一個人僅僅因為是人就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主體只能是個人。即﹐人權是一種個人的權利。“人”固然是個類的集合概念﹐是對千差萬別﹑豐富多彩﹑生動具體的個人的抽象所指﹐但能夠指向的只能是具體的個人。人類歷史上可能存在集體﹑社會或者國家﹐卻不存在可以獨立於具體的個人的所謂集體人﹑社會人或者國家人。根本不存在一種作為集體權利﹑社會權利或者國家權利的特別人權。集體﹑社會或者國家作為一種歷史存在﹐當然可以擁有自己的權利﹐包括擁有它們指向個人的合法的權利要求﹐這意味着個人在某種意義上對於集體﹑社會或者國家負有責任(義務)。但是﹐集體的權利﹑社會的權利或者國家的權利不可能﹑也不應該是人權。除非故意混淆人權概念﹐或者重新定義人權概念。唐納利在《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第三部份(第八章)指出﹕

共同性是人與人之間或集體與集體之間的關係﹐它依據某個特定共同體成員資格而賦予利益。任何產生于共同性的權利都不可能是人權。

人權所依據的是這樣的觀點﹐即把個人看做是與社會﹑尤其是與國家相分離的﹐相對於社會﹑尤其是國家來說﹐他們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在這些權利所確定的範圍之內﹐個人擁有超乎社會目標和社會利益之上的合理的優先性

集體人權的謬誤﹐部份是知識論的﹐部份是利益導向的。

文化相對主義者常常借口非西方社會的所謂集體主義價值取向﹐要求個人的人權服從社會的權利﹑利益或需求。其實﹐西方社會賦予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個人人權以核心地位﹐給予尊重和保障﹐是近代以來隨着資本主義運動逐漸進化生成﹑擴展的新秩序。直到現在﹐也非理所當然。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者﹑社群主義者都企圖蠶食乃至剝奪其生存和生長空間。從知識論的角度來看﹐這一切都源于一種可以稱之為整體主義的哲學思維。這類哲學思維有着根深蒂固的邏各斯中心主義傳統﹐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的絕對定義和柏拉圖的理念論。形形色色的哲學王和以他們的名字命名的主義﹐諸如柏拉圖主義﹑亞裡士多德主義﹑托馬斯(阿奎那)主義﹑黑格爾主義﹑馬克思列寧主義﹐乃至當代花樣翻新的各種新某某主義及其代表人物﹐如麥金汰爾﹑查爾斯‧泰勒等等﹐都是這類哲學思維的傳人。按照這類哲學思維﹐具體存在的某張桌子不過是抽象的“桌子”理念的拙劣模仿﹐是不真實﹑不完美的﹐只有“桌子”理念才能真實﹑完美地體現桌子的本質。他們崇尚抽象﹑本質﹑普遍﹑絕對﹑永恆﹑理性﹑邏輯之類字眼﹐討厭具體﹑現象﹑個別﹑相對﹑即時﹑感性﹑經驗的事物。體現在人權觀上﹐就是抽象的集體人權優先于個人權利﹐更能體現人權的本質。霍姆斯大法官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對付這種自負的集體人權﹐擁有經驗常識就夠了。休謨在《人性論》中說的那句話﹕“道德準則並非我們的理性得出的結論。”是一付很好的解毒劑。

近年來﹐為了強化集體﹑社會或者國家的權利﹐確實有人在重新定義人權概念﹐並在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講壇取得一定的成功。他們生硬地將人權劃分為三代﹕“第一代”是依據“自由”思想的公民和政治權利﹐提供針對國家侵犯個人的人權保護﹔“第二代”是依據“平等”思想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證人們真正獲得實質性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是對“第一代人權”的發展和補充﹔“第三代”是依據“博愛”思想的新型人權﹐目的是克服導致前兩代權利實現受挫的國際不平等﹐要求建立新型的國際合作關係﹐確保一些國家的所謂發展權。第三世界國家﹐特別是那些民生凋弊﹑人權記錄不良的威權﹑極權國家﹐對“第三代人權”情有獨衷﹐利用它向發達國家索取援助﹐對抗人權批評﹐轉移國內矛盾﹔利用鏡花水月的“第二代人權”緩解﹑拖延乃至取代對“第一代人權”的訴求﹔對“第一代人權”則不屑一顧﹐認為它是西方國家崇尚個人主義演生的怪胎﹐不符合東方國家道德先進的集體主義價值觀。其實﹐這些威權﹑極權國家的統治者只不過是利用文化相對主義和集體人權作為侵犯人權的借口。誠如唐納利所言﹕

今天大多數國家的真正危險不是過分強調個人人權。在大多數國家﹐個人人權僅僅受到脆弱的保護。集體人權思想中內在的概念混亂﹐可能會導致進一步的過份強調社會責任。壓迫性的﹑家長統治的政權常常訴諸于人民集體權利﹐用它來藐視或壓迫真正的﹑具體的人民的慾望﹐或否認他們的權利……當擁有這些第三代人權的集體是國家時﹐政治濫用的危險就特別大……所謂國家的人權將被用來反對個人人權﹐把人權從人的解放的工具變成極其殘忍的壓迫和統治的新借口。承認國家的和平﹑發展及其他人權﹐只能使受壓迫者難以針對其政府進一步提出有效的人權主張。

對於正在對社會主義進行大張旗鼓的寡頭主義修正的中共當局來講﹐文化相對主義和集體人權也是替大規模侵侵犯個人人權辯護﹑回應日益高漲的國內人權訴求和國際人權批評的良好借口。楊氏所謂“集體人權與個人人權的協調發展”﹐就像耳熟能詳的“民主與集中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一樣﹐目的是將個人人權“協調發展”到集體人權的黑洞中去﹐消彌于無形。

至於秉承官方懿旨﹐發誓要“把人權研究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不過是企圖化腐朽為神奇﹐拿中國特色的人權觀當作抗拒普遍人權的擋箭牌﹐好讓自己在全球民主化大潮中乘着社會主義破船醉生夢死而已。魯迅詩雲﹕“運交華蓋欲何求﹐未敢翻身已碰頭。破帽遮顏過鬧市﹐漏船載酒泛中流。”楊氏之謂也。

2004年4月30日@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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