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會明日將聽取推動台灣正名案報告並深入討論,報告列舉十二項需正名的領域,整體改革原則應以「台灣」稱呼台灣,以「中國」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需使用正式國名則以「中華民國」稱呼,並視情形以括號加註「台灣」。至於英文名稱,應優先以「Taiwan」、「Taiwan(ROC )」或「ROC(Taiwan )」等方式稱呼台灣。
這份由政務委員許志雄及行政院法規會共同研擬的「務實推動正名,彰顯台灣主體性」報告,共列舉十二項需要正名的領域,包括:
一、法規部分。目前台灣法令內容含有「中國」二字超過三十種,含有「中華」二字超過八十種,其內容應改為「我國」或配合修正。
二、條約協定。例如使用「中國」者有三十四例,應予修正;而正式國名如使用「中華民國」,宜以括號註明「台灣」,如無法使用正式國名,外交部可就「Taiwan」、「Taiwan(ROC )」或「ROC(Taiwan )」等名稱評估;但應避用Taiwan,China、China(Taiwan )、Chinese Taipei、Taipei,China等可能矮化台灣的方式。
三、中央政府機關。包括僑委會、中央銀行英譯名稱出現的「中國」字樣應檢討修正。
四、駐外館處。除無邦交國儘量正名為台灣外,邦交國部分,可以最近的萬那杜模式「ROC(Taiwan )」為一般原則,外交部應就此進行評估並與邦交國協商。
五、政府間國際組織應儘量凸顯台灣主體性並區隔兩岸,具體個案尤應避免使用Chinese Taipei。
六、國營事業。中船、中油、中國輸出入銀行、中華電信、中華郵政及中信局等中英文名稱皆須斟酌,更名並不變更其法人人格,如涉及商標、商譽、企業識別等問題,亦一併加以處理。
七、中國農民銀行、華僑商銀、中鋼、華視、中華票券等等中央政府投資而持股未超過五成的公司。
八、包括航發會及投資成立的華航等中央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九、國防部所轄軍事院校如陸軍官校的英譯名稱。
十、出現「中華」或「中國」字樣的教育部所轄專科以上學校。
十一、出現「中華」字樣的海外僑校。
十二、其他例如「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各機關出版之刊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