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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孫豐﹕政黨是用來保證政權合法的 不是用來執政的

胡錦濤言論批判(8)

【大紀元1月10日訊】胡錦濤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這是一個政策﹐方略﹐為他的黨不至於垮臺而取的救策。任何政策方略都首先須讓人懂得﹐而後方可付諸﹐讓人懂就構成為一個道理﹐道理就是可加理解的思想。因而方針﹑政策得不得當﹐就要看表達方針的思想原理矛盾不矛盾﹐可證不可證。

胡錦濤的“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做為思想原則是不確實﹐不能求證的。這裡已經不需要實踐來檢驗—–他能提出這一救黨步驟難道不是應了實踐的需求﹖實踐為什麼能有此需求﹖還不就是它對共產黨的檢驗﹗只是﹐我們是限於實踐所提供的實際痛苦﹑災難﹐而逐漸認識到共產黨是一種暴瘧的力量的﹐這是一種直觀經驗。其實﹐實踐所檢驗出的要比這深刻得多﹕它不僅告訴世人共產主義不適合人類﹔它還告誡人們﹕政黨並不是用來執政的﹐不是政權的組織形式﹐而是保證政權合法化的橋樑和形式。

如果把政黨理解成執掌政權的組織形式﹐它的先天功能就必然推動它走向霸道﹑專制﹑殘暴。對此我們已多次論證﹕政黨是由社會既要求統一和秩序又在實際上是多元的這對矛盾的作用所產生﹐因此政黨在本質上決不可能是唯一的。把它理解成執政的組織形式﹐這種理解就造成了一個機製條件﹐在這種條件下﹐它的對等互間性就必轉換成據高臨下性﹐成為唯一﹐變成實踐步驟呢﹖就是佔有性﹑支配性﹑攻擊性﹑奴役性。

人類存在為什麼必然形成社會呢﹖因為存在需要秩序和統一﹐政權就是用來確保秩序和統一的﹐權力與社會是同步的。人的類存在是需要統一和秩序﹐但它還有另一面﹕人是個體的﹐思想﹑意志是獨立的和多元的。所以—-統一和秩序決定了政權的必須性﹐思想和意志的獨立﹑多元性決定了政權必須合法。

一句話﹕社會不光要有政權﹐這個政權還必須建立在民意上。

人類進化到一定階段﹐就發現已往政權那種靠力量取得﹑法統繼承等等都只是民意在當時條件下的表現﹐當時的文明還達不到對民意的直接領悟﹐所以要進化很久人們才有了政權合法性這個觀念﹐並找到了它的最終的也是唯一的形式—-競選。

《約定論》說的就是民意。

其實﹐商代夏﹐周滅商﹐諸侯混戰﹐並吞﹐諸子百家﹐巧言蠱惑﹐合縱聯衡……連同《孫子兵法》都只是一種約定方式﹐陳涉吳廣不是要改變秦政權的約定質量﹐建立自己的約定嗎﹖只是當時的文明程度還達不到對議會約定的理解罷了。所以說人類進化到今天﹐對政權合法性的認識就淘汰了已往的全部方式而只承認民意﹐建立在議會﹑分權之上。政黨就是民意的實現管道和組織形式。

政黨的一個根本的性質是—-政黨必須是民間組織。

政黨的任務只是吸收民意﹐用民意的對比來做政權的基礎﹐保證政權不旁落﹐始終被民眾所監督﹐始終讓民眾能拿它一把。

政權合法性就是讓政權的把柄始終被民眾牢牢地握在手裡﹐使它沒有固化的機會﹐為普遍的社會批判提供保障﹐使社會能從批判裡吸收活力。

政黨既是用來保證政權合法性的﹐你提高它的“執政”能力又有什麼鳥用﹖又怎麼能解決由它的不合法所引發的危機﹖這種刻舟求劍的把戲共產黨是一代傳一代﹐先害人後害己﹐它不死是不能省悟的。

胡錦濤為什麼會提出一個刻舟求劍的對策—-明明是政權不合法引起的矛盾他卻偏要用提高黨的能力來解決﹖

這是因為他的意識是在“共產黨執政這個事實”裡形成的。他受的是“黨在執政”這個事實的剌激﹐在他的意識鏡式裡所能映照的怎麼會不是—-執政黨呢﹗就是說是“共產黨執政”這個事實做為背景范模作用他的感官﹐規定出他的意識﹐他的意識當然地就把政黨當成是執政的組織形式。

在他用這一觀念來觀察國際的同類事實時﹐只匆匆一瞥﹐看到人家的政黨在競選﹐然後組織政府﹐就把成功的黨說成執政黨了﹐他們並沒去攷察其中內蘊的機製﹐就不知在政權建設上人家的黨與他們共產黨在本質上的區別。

造成這一誤解的還有一個更深藏更一般的原因—-一個社會事實的實際出現到它的本質的顯現這個成熟過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任何一個實際政黨都是由人實際地去建的﹐這是一個生動事實﹐很直觀﹐極易成為人的經驗﹔但決定政黨必然出現的那個本質﹐那一機理﹐卻不是由人去建的﹐所以即便是黨的創建人﹑黨的領袖也不易發現這個機理。就像我們的歷史之容易記載農民起義﹐朝代更替﹐卻只有到了盧梭﹐才能對已往這全部的事實做出抽象﹐發現這都是—-約定﹐是約定原理在時代條件下的表現﹐這個解釋有效于理解全部圍繞政權展開的鬥爭。請問—-

胡錦濤能無緣無故地提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嗎﹖不能﹗

那他為什麼提出呢﹔

答曰﹕是因他的黨陷於楚歌(他這方面的言談也很多)—-即處在要崩潰的的危機之中﹐他才想到這一點的﹐他是要為他的黨擺脫危機﹐走出楚歌才提出這個對策的﹐可這樣一來﹐他就把他的黨所以陷於危機解釋為—-由於能力不足了﹐就得出“治國人才隊伍斷層危機”說﹐其實“治國人才”這概念本身就是反動的(本文不談這一課題)。事實上在任何時代﹐社會危機都是由政權的合法性不足所引起的﹐在沒有把合法性理解成完全的民意之前﹐對合法性的理解不到位﹐不純粹﹐都是權宜的合法性﹐社會智力也還達不到民意就是合法性﹐民意就是合法性的唯一根據這個覺悟。使合法性在實踐上表現為對壓迫的承受度﹐對共產黨所以陷於危機﹐江澤民﹑朱鎔基﹑李瑞環﹑尉建行﹑胡錦濤……都意識到是共產黨的殘暴所導致﹐但這只是對壓迫超越了限度的覺察﹐而非中國國家的組織形式不具合法性的覺悟。中國社會危機的本質是共產黨把黨當成執政的組織形式﹐而沒把黨理解成政權合法性的組織形式。它沒讓政權合法。

這幾年﹐台灣政權的運作就是政黨是政權合法性條件的證明。人類存在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不可—-政權的出現﹑存在到具有廣泛合法性的存在是一個慢長的成熟過程﹐最初只是表層合法﹐合人造之法﹐逐漸地往本質合法深入﹐只有當認識達到相當的水平﹐才能理解到合法性做為原理就是向不可抗根源的追蹤。由於歷史的原因﹐國民黨長期握持政權﹐黨國不分﹐雖然這一現狀有其形成的深厚的歷史淵源﹐但這些原因只為它提供當時當事的合法性﹐不能保證它永遠的合法性。不管它在開闢中國曆史﹐掃蕩封建﹑或在民族保衛戰場上有多大的貢獻﹐它都不是民選的政府﹐因而就不合“人人生而自由﹐權利不可讓渡”這條人類的唯一法源。

我們所處的當代﹐其合法性並不問功勞大小﹐而只問民意。這裡也不談台灣兩軍的長與短﹐而只指出一個事實—-兩營非各盡所能地去爭取民意不可—-選票決定一切。台灣乃彈丸之地﹐民眾在選舉上表現出的熱情近乎是發狂—-這“發狂”就是責任﹗就是自己主宰自己的不能讓渡的—-資格。我們就看到了蘭﹑綠兩營都使出渾身解數﹐其結果就讓政權合了法。

合法性裡還包含合法的持續性﹐通過競選政權合了法﹐通過法定時效又保證了政權的持續合法—-政權始終是全體國民的﹐不是撐權者的﹐政權自身有它的組成方式和運作機理﹐競選成功的黨也不能霸去政權﹐競選成功只意味着有在法定時效下為政權輸送人材的資格﹐要承擔對它的責任。英﹑美﹑法﹑德……日﹑韓……等國的政治運作以看出﹕政黨只是保證了政權合法﹐政權並沒落在某個黨手裡﹐政權始終是全體國民的。

所以﹐我的批判是﹕胡錦濤的“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不僅是一個錯誤的對策﹐是反人性的﹐更嚴峻更本質的是這是一個錯誤觀念﹐說它是個錯誤的觀念﹐就不是只看到他要保共產黨不垮這個意志﹐而是說他關於政黨的一般原理缺乏起碼的領悟﹐甚至說他還沒培養出這樣一種領悟興趣。他還停留吏只關心他們一黨﹐不知他的黨既叫做黨就是一般意義的政黨﹐就得具有政黨的一般原理﹐就得保證它不是一般政黨原理的異物。

我想他在內心是能承認到共產黨是反人民的﹔

但他卻根本不知道共產黨是反一般政黨原理的。

且後者才是根本的﹐起規定作用的﹐前者是被後者所支配所規定。

政權是國家的﹐國民的﹐不是那黨那派的﹐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又算哪層天書﹖

中國的因題不是共產黨喪失執政能力﹐而是共產黨把持的政權喪失並且越來越喪失執掌能力﹐應提高的是政權的生命力。

而政權的生命力就是它的合法性。

因此擺在時代面前﹐還擺在全國各族人民面前的任務就是想方設法促使國家權力合法化﹐而共產黨卻是政權合法化的破壞者和阻礙者﹐不可能讓共產黨具有合法性。而胡錦濤的問題就不是一個心眼狠不狠手段毒不毒﹐不是露出廬山真面目﹐而是他不是廬山﹐無面目可露。事實上胡錦濤是從他的既定的意志(保黨)出發提出他的原則﹐不是從政黨的本質出發來理解的政權。

所以他犯了一個把政權建設存在的問題拿到政黨建設上來解決的錯誤。

胡錦濤還在小孩子時共產黨就盜了國霸了權執了政﹐這一事實不僅使胡錦濤也使我們所有人沒有攷察政黨源頭和原理的機會﹐其思只能囿于腳下事實—-物質決定精神﹐當然得出“政黨”就是用于執政的這個觀念。觀念業經形成﹐穩定而不易動搖﹐人們的意識習慣于從事實和順着事實的方向﹐較難做到以果導因﹐所以“政黨的本質就是用于執政”這個觀念就根深蒂固﹐胡錦濤就是順着這個觀念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執政為民”﹑“為人民掌好權﹑執好政”﹑“造就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等。胡錦濤就不會想一想﹕要是社會和諧能靠對黨的能力的提高來獲得﹐還用等到他來提﹖他以前哪些人不早提了。社會有危機是因為有矛盾﹐社會的和諧是靠矛盾的消除來保證﹐矛盾的消除就不是能力的強弱問題﹐而是社會性質與人的性質的相符合問題—-即社會性質是否合法的問題。

沒有人能讓共產黨合法。

但我們共同努力卻能讓政權合法。政權的合法必須讓共產黨只做為一般政黨﹐它若做為一般政黨就不再唯一﹐不唯一就不是共產。

在完成共產黨的崩潰這個歷史任務上﹐一切方式都合法的﹐只有在文化﹑政權重建上才應是理性原則的合法性。

治權們本身就是機製﹐所以政權的能力在它本身的機製方面﹐怎麼可能靠對黨的能力的提高去解決﹖

讓中國政權合法—-完全的民意化﹐才是中國社會走上健康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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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