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不良債權 亞洲國家多委託資產管理公司
【大紀元9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8日電)台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統計,亞洲國家委託資產公司處理不良債權比例偏高,台灣為35%、南韓為63%、馬來西亞高達100%,顯示資產管理公司的角色趨於重要。
經建會表示,自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來,印尼、菲律賓、南韓及泰國等4國的資產管理公司(AMC)在降低逾放比率上,扮演非常重要角色。截至目前為止,南韓有 63% 的不良資產 (NPL) 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馬來西亞更達 100%。
台灣自2001年以來,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自一般銀行已承接台幣 4500 億元 (折合約 130 億美元 )的不良資產,協助解決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總計在台灣一般銀行約有 35% 的不良資產由民間資產管理公司處理。
今年4月,台灣行政院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轉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機制將更強化。
經建會指出,在亞洲其他國家方面,南韓的韓國資產管理公司 (KAMCO),截至今年3月底,已處分3分之2約33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根據最新資料,南韓有63%的不良資產由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收回債權比例的回收率高達48%。
馬來西亞由Danaharta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處置所有接收的不良資產,並篩選出約78%預期可回收的不良資產,該公司努力在 2005 年底落日條款期限前,回收率達 59%。
印尼銀行重整機構 (IBRA)表示,截至今年2月,該機構已完成大部分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未完成部分則已由政府成立的 3 家機構承接,其中 1 家是由印尼財政部在 3 月成立,負責處置接收自 IBRA 的國營不良資產。
泰國資產管理公司也持續努力處置不良資產,自2003年10月中旬至今年3月底,依照本票贖回的金額高達71億泰銖。同期間,泰國中央銀行同意縮小銀行貸款損失必須提存準備金,及允許未來2年國營資產管理公司可進一步出售其不良資產。
菲律賓中央銀行今年初宣佈,同意所有銀行可根據特殊目的工具法 (the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將不良資產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不僅免稅且降低收費。為進一步鼓勵銀行及金融機構,菲國央行更於今年 2 月將出售不良資產的辦法放寬,並於 7 月簽約出售 86 億披索的不良資產給摩根史坦利公司,這是首宗菲國銀行根據特殊目的工具法移轉不良資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