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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術 讓軟體&娛樂業者又愛又恨

【大紀元9月5日訊】自由時報 文╱Janus    P2P技術的出現,帶動了網際網路的盛行,也顛覆了整個網路世界的下載習慣,如果要說20世紀電腦網路上最重要的發明之一,P2P一定要算上一筆。

 提到P2P,大家總習慣將這門技術與MP3劃上等號,然後不免就會提到盜版、著作權等這些問題;的確,是有很多人利用P2P從事違反著作權的盜版動作,但是假如將P2P就此與違法、盜版劃上等號,那也有失偏頗;畢竟,P2P技術的出現,帶動了網際網路的盛行,也顛覆了整個網路世界的下載習慣,如果要說20世紀電腦網路上最重要的發明之一,P2P一定要算上一筆。

 P2P是「peer-to-peer」的縮寫,英文原意是「點對點」、「伙伴對伙伴」的意思,傳統我們要下載檔案,一定是所有的使用者,必須要連到某一個網站上,點選網站上的下載連結,從網站將檔案抓下來,那是一種「中央集權」式的檔案下載方式;P2P的原理則是,你的電腦裡頭有我想要的檔案,我的電腦裡頭也有你想要的檔案,那麼透過P2P的方式,我們就可以彼此交換檔案,不需要經過一個中央的伺服器,每一台電腦都是檔案的提供者,每一台的電腦也同時是檔案的下載者。

 與其說P2P是一種技術的應用,不如說它是一種網路上崇尚自由精神的代表產物,以P2P軟體的老祖宗Napster來說,它的發明人Shawn Fanning當年單純只是想要設計一套軟體,與遠在幾百公里外的同學直接分享自己電腦中的MP3檔案,而不需要將檔案上傳到其他伺服器上面。

 這樣一個軟體一出現,從此就造成像是Morpheus、Kazaa這些國外後進的P2P軟體風起雲湧地跟進;以國內來說,也有Kuro、ezPeer這些鎖定在中文音樂檔案交換的軟體出現;在短時間內,便風靡網路使用者,全球幾千萬的使用者同時投入在不同的P2P軟體中,進行檔案交換的動作。

 同樣地,也因為P2P軟體的風靡,造成了唱片業者及電影業者的不滿,美國唱片業者聯手控告Napster,指控Napster違反著作權法,導致Napster最後關閉並且賠償;在國內,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 )去年也對Kuro、ezPeer提出抗告,目前官司仍在進行中。

 但是,從網路上下載音樂就一定會違反著作權法嗎?那倒也不盡然,我們不妨參考蘋果的iTune下載音樂服務模式,蘋果在成功推出MP3隨身聽iPod之後,趁勝追擊推出了iTune下載音樂服務,在1個月內就賣出了300多萬首歌曲,而且也合乎目前著作權法的規範。

 或許,iTune的成功已為未來網路下載的模式指引出一個方向,為軟體商及唱片商找到一個平衡的立足點。

圖片來源/擷取自網路.本報資料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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