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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學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十六)

第二冊-公民權利的內容

【大紀元9月30日訊】七、受教育權

60.義務教育、 語言

八、宗教自由

61.宗教自由,政教分離

在現代治下,信仰是個人的事情。

400年前,五月花號冒著風浪嚴寒來到北美的新英格蘭,是為了躲避宗教迫害,尋找一塊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諾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們,多有虔誠而堅定的宗教信仰,卻又懷著純潔心靈純潔世界的理想主義而排斥異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們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國如出一轍。新英格蘭的清教徒,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種種逃出歐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們,卻不能容忍互相之間的不同。殖民政權經常加入衝突,甚至釀成流血。著名的羅傑•威廉斯,由於其觀點而不能見容於麻塞諸塞殖民當局,被迫出走,而後創建羅德島殖民地,開始宗教自由的嘗試。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驅。

1786年1月,在佛吉尼亞議會倡議下,由傑弗遜起草通過了著名的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在這個法令中,傑弗遜聲稱,信仰什麼宗教,是上帝賦予人的天然權利,不受他人的強迫。他說:“如若我們允許政府官吏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裏面,容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皈依或傳佈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當然是這個官吏作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贊許或斥責。”

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條款的先聲,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馬斯•傑弗遜在自撰的墓誌銘中,沒有一個字提到他曾任美國總統,卻寫下了他是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政教分離

宗教自由這項人權是在歐洲天主教的新教的長期衝突中發展起來的。最初國民都必須接受統治者所信奉的宗教。對立教派只好到別的國家去。殘酷的宗教迫害,使人們逐漸認識到,國家不許干涉宗教事物,只有當國家在宗教事物上保持中立時,各種不同教派之間才有和平。才能同等程度地保護和尊重所有宗教信徒宗教和良心自由,沒有哪個教派認為,為了宗教的目的可以濫用國家權力。

在16、17世紀,許多宗教避難者離開英國到美國來,創立時期的美國,宗教自由被確認為一項人權。開始,有些人主張用憲法保護所有宗教都得到支援和提倡,但是經過長期的爭論,最後他們卻對相反的原則達成了協定,就是國家應當保持中立。不准支援任何宗教。國會將不再制定任何法律,把某種宗教確立為國教。或者禁止信仰自由。在美國的憲法中,宗教信仰被宣佈為私人的事情。現在沒有哪一個國家象美國那樣如此之多的宗教能夠和平相處。只有宗教信仰被作為人類多樣性和人格尊嚴的一部分受到尊重時,這項人權才能實現。然而我們的社會還遠沒有這種寬容精神。

在美國歷史上,雖然很多地區的民眾希望學校有宗教教育,但美國的政教分離原則明確規定公立學校不准教授任何一種宗教,不能用納稅人的錢來支援某一種宗教。必須說明的是,這並不意味著美國反對宗教,而是它吸取了歐洲和早期北美英屬殖民地宗教迫害的教訓,禁止多數人利用公共資源推行某一種特定宗教、而排斥或者迫害少數人的宗教。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實際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護條款”,即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宗教信仰。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國人看作最基本的民眾權利,沒有信仰自由就等於沒有思想自由與精神自由,也就沒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體社會環境下的保障,取決於政教權力的分離。美國人最早在世界上認識到這一點,並且寫進了他們的憲法。

但是,不言而喻,宗教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不准利用宗教自由宣傳世界末日,濫用宗教自由威脅他人生命和精神健康。關於生命和良心的問題,永遠也不會有一個正確的答案。但是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問題不可以由多數派決定,也不能用法院以外的手段決定。在法律的原則下,少數人的權利應該優先於多數人權利,少數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更多的保護。在他們沒有威脅到別人的時候,即使是引起強烈的反映,他們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今天,我們依然可以看出,當兩百年前美國憲法規定政教分離的時候,其實含有兩重意義: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進某一種宗教,或者打擊、鎮壓另外一種宗教;二是防止教會利用民眾信仰和信徒的追隨,來干預世俗政府事務。那個時代,真正的無神論者還很少,政教分離的具體實施就是在各種宗教,其實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間一視同仁。這就是我們沒有在美國錢幣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場合聽到人們提及“上帝”的原因。

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只有一個宗教的社會,宗教極端分子容易成為社會的危險,而在有動輒數以百計宗教派別的地方,什麼宗教激進派別都難以坐大到危害社會的地步。世界上無論什麼地方的無論什麼宗教信仰,不管是激進的極端的好戰的,還是寬容的中庸的和平的,在美國都有追隨者和組織,但是沒有一個組織能夠崛起到動搖社會穩定的地步。美國可以說是世界上宗教活動最發達的地方,也是宗教最安全的地方。

(丁林:《“上帝之下”還是“和上帝無關”》)

62.少數民族

九、環境權

63.

人與環境的歷史經歷了三大時期:自然的服從時期,自由的統治時期,自然的夥伴時期。人類早期,在自然的統治下學習生存,  57  

人格尊嚴、生命權、個人發展權是存在於一個良好的環境中的,環境保護是人格尊嚴保護的產物,如果你不尊重自然和動物,最終會踐踏人格尊嚴。當動物的生存受到侵犯的,我們同樣會面臨人的尊嚴受到侵犯的威脅。如果你認真看待自己,就不能不尊重人類發展的方方面面。

十、戰爭中的人權

64.《日內瓦公約》

在現代戰爭中,我們聽到一種新鮮的說法,在不久前發生的伊拉克戰爭中,美國曾指責對方有恐怖主義行為。也許我們會覺得奇怪,戰爭不就是殺人嗎?還有比殺人更恐怖的事情嗎?那麼戰爭有沒有恐怖主義罪行呢?答案是:有。

美國發動的是一場現代戰爭,那麼現代戰爭和傳統戰爭除了在技術上的區別外,還有什麼區別呢?這區別可大了。

首先,現代意義上,戰爭不等於暴力和屠殺。(搞清這個問題後,你就不會說美國動輒武力相加,還談什麼正義)。在最初熱兵器戰爭中,戰爭的場景是目標不清、目的不明的狂轟濫炸,戰場上屍骨遍地、血流成河。但是到了海灣戰爭時候,這種局面改變了。文明戰爭主要看戰爭的目的和手段,高科技戰爭使打擊目標精確化,減少了不必要的傷亡,得以儘快結束戰爭。現代戰爭的道德規則見《國際戰爭法》,一、區分原則,軍用與目標要區分對待。二、比例原則,儘量避免傷亡,不單指己方,也包括減少敵方的傷亡,不能濫殺,失去抵抗能力的士兵不能殺害。三、戰後儘快開展重建工作,重建的義務是雙方的,但是主要是勝利一方。這些原則來自於1949年《日內瓦四國公約》,從本質上講,戰爭和暴力不同,戰爭的目的是剝奪對方的反抗能力,而不是要人的命,實行人身加害,因此,在伊拉克戰爭中,美國指責伊拉克有恐怖主義行為是有道理的。因為,高科技戰爭的目標是使對方喪失作戰的能力,不是要對方的命。海灣戰爭中,美國軍將電腦病毒植入伊軍的防空體系電腦印表機內,導致防空體系癱瘓。

最近150年,是產生了一系列有關戰爭的國際法規和公約的時代。這些戰爭規則可以用《日內瓦戰爭公約》作為標誌,它是人類戰爭技術發生兩次質變的產物,也是人類精神狀態文明化進程的產物。1862年,第一次《日內瓦戰爭公約》提出了保護戰場傷病員的規則。規定保護戰俘,指出戰俘不是罪犯,交戰方必須人道地對待對方戰俘,並且在戰後釋放戰俘。

1949年的第四次日內瓦公約,增加了戰時保護平民的內容。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把戰時平民置於國際法的保護之下,明確禁止戰爭期間有意殺害、刑求、綁架平民,禁止對平民實施超出司法權範圍的審判和處罰。1977年,又一次擴充,把對平民的保護延伸到那些非正式宣佈為交戰國的公民,以及內戰衝突中的平民,還有在交戰國家或區域活動的任何提供宗教、醫療和人道援助的人士。

這些有關戰爭的公約,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從此以後,違反這些公約的條款,就被視作違反國際法的戰爭罪行。關於戰爭的國際法的效力,在涉及戰爭的所有人的一項共識的基礎上,“正義和實現正義的手段不可分離。不管引致戰爭的分歧是什麼,正義的目標不能用非正義的手段來實現”。(林達:《恐怖主義與戰爭規則》)

儘管美國發動戰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誤解和指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全世界各國幾乎所有的政治家都看到了這一點。美國用最大努力爭取世界各國政府對發動戰爭的理解,國會通過撥款用於向戰爭地區難民提供糧食等援助。戰爭打響之前,美英等國已經承諾將來幫助對方恢復建設。這一姿態表明,國際社會將盡一切可能堅持己有的戰爭規則,不讓專制主義占上風。這種一致性是以往很少見的,恰恰表明政治家們對現代戰爭正義性的共識。

(待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