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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學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十五)

第二冊-公民權利的內容

【大紀元9月29日訊】四、人身權利

53.私生活、私人領域、家庭、住所、通訊自由

在美國上郵局寄包裹,你會發現郵局寄包裹是不檢查的。所以美國發生過一起著名的校園炸彈手給無辜的大學教授們寄炸彈,幹了十八年。警察就是抓他不住,弄得人心惶惶。要是郵局對托寄的包裹一律來個開包檢查,不就沒事了嗎?美國人居然就是沒想到這一招。他們說,不行的,郵局沒有法定權力無緣無故地開包檢查。

在美國政府不能制定統一的身份證,人民不同意,屬於個人的資訊不能讓政府隨便弄了去。美國人身上身份證是有的,那就是駕駛執照。按照法律,開車必須有駕照。駕照上有照片,買東西的時候如果用支票付款,售貨員會要你的駕照看一下,在首都華盛頓,白宮、國會大廈、最高法院、五角大樓、聯邦調查局,都有對外開放的地方,從來沒有人要身份證看,也從來沒有登記過。美國人很習慣,你說你是誰就是誰,你說你是什麼人就是什麼人。那麼,萬一是個壞人呢?美國人不這麼想,大概他們覺得想了也沒用,他們覺得,防止壞人是警察和聯邦調查局的活計,他們犯不著操這個心。

“9.11”事件中的恐怖分子就是在這樣一個國家裏,大大方方地進行著他們驚天動地恐怖活動的各種準備工作的。美國人為自由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好使如此,美國人也沒有打算放棄自由。類似恐怖襲擊事件已經不是第一次。美國人對政府的警惕卻絲毫沒有減弱,他們害怕政府權力甚過害怕恐怖分子。一個懂得珍惜自由的人,是懂得為自由付出代價的人。

“911”事件後,美國成了最不安全的地方。面對這樣的恐怖威脅。布希總統在國情咨文中號召民眾參加義務工作來共同打擊恐怖分子,兩天以後,亞裏桑納州一個叫愛德華•科恩的讀者寫信給紐約時報說,布希總統號召民眾向有關部門報告“可疑活動”的說法,讓他非常擔心,因為這種做法很容易導致侵犯民眾的個人權利。世界上很多專制政府曾經利用公民互相監視的做法來限制民眾的權利,來反制民主。儘管政府需要採取步驟保衛國家,我們也要保證我們沒有損害作為我們民主之基礎的民權和自由。如果我們為此嚴重地改變了我們民主的本質,恐怖分子就贏了。”

(丁林:《腦子裏多一根弦的美國人》)

五、財產權

54.財產權

當人們的勞動成果安全時,也就是當國家不通過稅收、通貨膨脹或沒收來剝奪人民的勞動成果時,他們才有靠自己勞動成果生活的權利。這就是人權的內容之一。

55.憲法上的財產權

與民法上的財產權不同,憲法上的財產權主要是私人針對公共權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財產權利,其中當然包括排除公共權力對私人之間業已確立的特定財產秩序進行不當干預的權利。 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國已經在一定意義和規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規範,隨著物權法規範的定立以及未來民法典的誕生,這種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規範體系將更趨完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沒有分開憲法和民法上的財產權概念,就可能只滿足於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沖淡乃至“忽視了財產權之憲法保護這一課題本身的獨立存在及其重大意義”,或者“把通過修憲完成這一課題的意義單純地理解為是對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一種確認或政治性的宣明,從而繼續滯留於憲法乃是一部‘綱領性文件’的傳統見地之上”。(林來梵:《美國憲法中的財產保護》)

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56.工作權

工作權:人有工作的機會,以便使他能夠靠自己勞動成果生活,養活子女和留給自己晚年,這些構成了人的尊嚴的內在因素。如果剝奪了人的工作和權利,也就等於剝奪了他的價格尊嚴的一部分。

工作權和財產權的保障要靠市場化的經濟制度評估,不能由國家評估。國家權力的積累和膨脹,會導致國家官僚的權力難以控制,由他們決定工作機會、勞動報酬和生產發展,這些權利的保障會變得不可能。

從羅斯福時代開始,美國逐漸出臺和完善了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體系,經濟不景氣時期的大量解雇,雖然會在社會上出現一些苦惱的現象,卻不至於造成社會動蕩。美國人相信,這樣的自由雇傭和解雇制度,對保持企業活力和經濟的健康是有益的,也有利於勞動力的流動和勞資之間的互動。

1965年,在歷史性的1964年民權法第七條的基礎上,美國通過了公平就業機會法案。根據這一法案,聯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這是一個名義上在行政分支之下的獨立聯邦機構。幾十年來,這個機構的職責就是保障民權法的下述內容得到執行:根據1964年民權法第七條規定,在就業問題上,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出生地的歧視;根據1967年反年齡歧視就業法規定,在就業問題上,禁止歧視年齡高於四十歲的就業者;根據1963年平等薪金法規定,男女必須同工同酬;根據1973年康復法和1990年殘疾美國人法規定,在就業問題上,禁止基於能力差異的歧視 ;根據1991年民權法,可以對故意的歧視尋求懲罰性賠償。

“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的任務,首先是教育和培訓公司的管理層,同時向工人宣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鼓勵工人瞭解自己的合法權益,鼓勵他們自己起來爭取和保護自己的權益。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走訪公司企業,發放有關法律的招貼廣告,上面介紹了工人們在權益受到傷害時候可以採取的步驟,包括接受投訴電話,要求公司必須保持在工作場所張貼這些知識,並且實施突擊檢查,違者予以罰款。在接受投訴以後,根據具體案情安排勞資調解,或者協助工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

57.社會福利、勞動保護、組織參加工會權、休息權、

國會在1936年通過了國家勞動關係法,即瓦格納法。這是美國勞資關係史上第一個重要的立法。為工會的存在奠定了牢靠的合法性基礎,明確規定工會有權代表工人和雇主展開集體談判。從此,這樣的集體談判是法律所要求的一項國家政策,雇主拒絕談判就是非法的。這項法案還提供保證,讓工人無記名投票選舉工會領袖,保護工會成員不受雇主的威脅利誘。

至今,這些法案仍舊制約和協調著美國工人運動和勞資關係。從此以後,罷工不再是美國工人和企業主對話的唯一手段,甚至不再是主要的手段。勞資對話開始從罷工示威現場轉向談判桌,而政府,特別是聯邦勞動部,有時候甚至是總統,成為勞資談判桌上的對話媒介和協調人。

58.遷徙自由權

遷徙自由是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公民民意的一種表達方式――用腳投票。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1958年頒佈的《戶口管理條例》取消了這項權利,社會保障只對市民享有。

59.社會生活中的人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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