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特稿﹞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有了這些保障,國人在憲法之前原則上應該擁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但卻有不少民眾因為背負疾病的十字架,成為公司行號「以體檢技術犯規」的犧牲品,求一職而不可得。
以人數高達三百萬的B型肝炎帶原者為例,幾年前一家外商銀行徵才,有位原被錄取的年輕女性經公司安排體檢,檢出B肝帶原後,遭公司取消錄用。
女孩的母親哭著向肝病基金會求助,肝基會因此發函該銀行,說明B肝不會經由共食、共飲傳染,沒有理由拒絕帶原者就業。
今年初,一家空廚公司在徵才廣告中,明列拒絕A、B、C三型肝炎帶原者前往應徵,再度引起帶原者反彈。
當時肝病防治基金會無奈的說,除非是色情行業,會有體液交換,否則沒有任何行業有理由限制肝炎帶原者求職。
經過這些專業人員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為肝炎患者喉舌,換來的卻是連政府部門徵才也拒絕B肝患者;非但一般人視B肝帶原者如洪水猛獸,居然連公部門都將B型肝炎帶原列為不合格標準,怎不令人感到無奈。
憲法苦心保障的工作權,就在非專業主事者訂定體檢標準的草率行事下,破壞無遺,專家們小心呵護每一個病人的工作平等權,政府卻成為帶頭的歧視者。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權利的限制必須是為了公共安全考量,或至少也是權衡利益得失後不可避免的犧牲,換句話說,限制不但要合理,也要合乎「比例」。
以目前台灣現有的求職者體檢標準來看,有些體格要求很容易了解,也無可避免,像是對於飛行員的視力以及健康要求,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不容置喙;但必須經由體液、血液傳染的B型肝炎,卻變成消防員的體格限制,實在難以服人。
套一句衛生專家的話,即使是法定傳染病,治癒之後也應該擁有與一般人相同的工作權,在台灣族群龐大的B型肝炎帶原者,卻在民航局眼中居然連應考資格都沒有,當然會讓求職者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