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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五四憲法」的金婚紀念日

【大紀元9月24日訊】 9月20日,俗稱的“五四憲法”剛好50周年。正是基於這部憲法,50年前才誕生了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這也是憲政的基本含義,是憲法賦予一個國家和政權的合法性。有一種流傳甚廣的誤解,說49年後我們有四部憲法。那“五四憲法”就像和氏壁一樣,已經算文物了。這個說法意味著共和國的歷史上有三個政體上的中斷點,三次憲政革命。按法國的舊例,我們目前就更有理由被稱爲“中華人民第四共和國”。

但“五四憲法”全然是文物嗎?不是。“五四憲法”的條文固然已被抛棄,但它仍然具有憲法的意義,甚至仍然是今日中國的一份憲法性文件。因爲它意味著一個尚未中斷的政治合法性傳統。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我們並沒有重新制憲,而是修憲。只不過是中外憲法史上罕見的全文修改。但第一,反復修改後的文本,仍然包含了大量從未被修改的部分,這部分內容從1954年9月20日開始生效,一直延續至今。第二,一旦捨棄“五四憲法”,今天的憲法就沒有絲毫合法性。當初的“修憲”也沒有合法性,甚至修憲的主體——全國人大就更沒有合法性可言。相反,這三次修憲的依據都將依次上溯至“五四憲法”。其中第2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和第29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這兩個條款就是今日“八二憲法”在技術上的憲政根據,也是存在于憲法文本之外的一個“高級法”背景。所以我說,我們並不是有四部憲法,我們是有四個憲法文本。一個需要被澄清的基本常識是,1949年之後,中國只有一部憲法,只在1954年有過唯一一次制憲。

如果將政治視爲一場婚姻,9月20日就是應說出“我願意”之日,是中國憲法的金婚紀念。按過去的說法,這是一部“新民主主義”的憲法。按政治哲學的觀念說,“五四憲法”從合法性來源到具體條文,都具有鮮明的古典共和主義特徵。古典共和主義有兩個特徵,第一是主張不同階級或社會集團之間的合作,和對公共權力的分享。第二是崇尚集體、國家和榮譽。而現代的共和主義以個人爲本位,不是在階級之間分享權力,而是人人平等的參與和分享公共權力。因此現代共和主義的憲法是一種“人權憲法”,它的合法性模式是普選和民主主義的。而古典共和主義的憲法,是不同集團參與締結的社會契約,它的合法性模式是精英主義的。

“五四憲法”的制定,就鮮明體現了精英主義的合法性模式。從53年開始可分成三個階段和層次。一是制憲委員會,由共產黨首腦和民主派人士聯席組成,拿出草案。第二步是吸納上層精英8000余人,經過爲時兩個月的討論,最終有100餘條修改意見被制憲委員會接受。最後草案向全國公佈,據劉少奇提交憲法草案的說明,有1.5億人參與了對憲草的全民討論,一共提出了浩如煙海的110萬條意見。這個制憲過程,是中國一百年憲政歷程中絕無僅有的一幕。放在中外憲政史上也很稀罕。在中共主導的非普選政體下,上層精英和各階級代表有限的分沾了制憲權,也可算古典共和主義理想曾經達到的一種極致了。

“五四憲法”的確是中國人追求憲政途中的一次輝煌。但隨著黨治的膨脹,這部據毛澤東說“要管15年”的憲法,並沒有真正的實施過,更缺乏實施的手法。近來有一種觀念提出要回到“五四憲法”,還有學者提出“國家合作主義”的政治改革思路(康曉光)。所謂“國家合作主義”也就是古典共和主義的翻版。在今天不敢或不願超越古典共和主義的階段,繼續向著民主、憲政的現代共和主義進步,卻想在合法性危機中打個折扣、夢回五四。這就未免有些刻舟求劍了。不過呢,重溫“五四憲法”中那些與今天迥異的、充滿著粗陋而健康的新朝氣息的條款,作爲向當年立憲者的致意,還是頗有意思的——

比如,第78條,“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 這是中國迄今爲止對司法獨立最準確、最意氣風發的表述。可惜在75年憲法之後就被取消。另外順理成章的,“五四憲法”也沒有賦予檢察院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權”。

比如,第9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在近年關於收容遣送、戶籍制度、城鄉隔絕等話題討論中,常有人提到這一中國人曾經到手的權利。

比如,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後來改成了富於文學性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顯然前者的表述是更精確的。在今年初一份關於修改憲法人權條款的學者建議書中,指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述包含了“公民立法權的平等”。這是至關重要的,因爲有立法權的平等,才能保證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公民不是被動的站在法律面前,公民首先是平等的、法律的締造者。

再如,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國家元首同時是最高統帥,這是幾乎一切現代國家的通例。因爲這是憲政主義馴服國家暴力的一個基本含義,即由一個經選舉産生的、有任期限制的文官政權來駕馭武裝力量。“五四憲法”中的國家主席是半虛位的元首,他可以召集最高國務會議。這有點像法國的半總統制。更有意思的是,“主席”這個詞與國家元首的概念其實是有矛盾的,因爲主席意味著一個委員會,先有委員會才有主席可言。而一切委員會制最突出的特徵就是一人一票。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喜歡使用“主席”一詞,本意是標榜一種民主化,是對首長制的排斥。但國家主席卻是孤零零一個人,他是國家的代表,並不是任何委員會的“chairman”。今天儘管我們繼續沿用“五四憲法”開創的這一國家元首稱謂,但在官方譯文、網站和外交文件中,“主席”的英文翻譯已開始使用更符合國家元首語義的“president”。今年三月的修憲中,國家主席的職權更特別增添了“進行國事活動”一語,似乎顯示了向“五四憲法”半虛位的元首制過渡的迹象。但這一點卻幾乎沒引起評論者的注意。

“五四憲法”規定公民憲法權利有14個條款,規定憲法義務有4個條款,後者占權利條款的三分之一不到。而“八二憲法”的公民權利條款增加到16條,義務條款卻增加到9條,後者占權利條款的二分之一更多。更重要的是,“勞動”和“受教育”在“五四憲法”中都被規定爲公民權利,但在八二憲法中,卻被規定爲“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使中國幾乎成爲唯一一個把勞動當作憲法義務的國家,暗含的意思就是“不勞動者不得食”。最近各地政府紛紛出臺“限制乞討”的措施,背後的道理就是從這裏來的。儘管條文的多寡並不當然意味著權利的多寡,但“五四憲法”的這一比例,依然值得在憲法紀念日裏被我津津樂道的提及。

──轉自《觀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