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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文學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十)

第二冊-公民權利的內容

【大紀元9月23日訊】公民常識(第二冊) 公民權利的內容

一、人格尊嚴

46.人格尊嚴

個人價值通過集體的價值存在,但是這並沒有賦予集體可以為了集體利益損害個人價值的權利。

貧窮不能作為踐踏人權的理由。

最起碼的人權是各人都有生活在他所在的環境之中的權利,像所有其他人一樣生活的權利,發展的權利,生存的權利,工作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權利,結婚的權利和撫養子女的權利:人權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並與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權利。

自然,由於人們的能力和愛好不同,由於人們的需要和期望不同,他們的發展就會有差別。然而,如果說,他們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或是因為他們屬於不同的宗教團體,沒有“適當的”膚色或性別的時候,而不享有公民權利,那麼,他們的最起碼的人權就受到了侵犯。國家不能限制人們的發展,不應當僅僅因為他們具有不同的膚色,因為他們不宣誓忠於官方,因為他們是女性或屬於政治上的敵對派,就把他們送進監獄。

人權並不意味著貧窮者必須同富人一樣進快車道和大學。但是,必須具有相同的發展其天賦的機會。國家不應因為人們不具備其想要的某些特點而強迫人做什麼事情。性別、文化和情緒上的差別以及家庭背景,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如果你因為人們的背景而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將會感到自己受到極大的蔑視。每一個人都有權為其身份和淵源而感到自豪。那些都是一個人的組成部分。如果你因其身份而傷害他,那麼,你並不是傷害他的身體,而是傷害或摧毀他的心靈。

應當承認,我們買不盡各種樣式的轎車。我們的人權因此而受到了侵犯嗎?一點也沒有:人權並沒有賦予我們對超過我們生活所必需的收入的請求權,也沒有賦予我們對一座豪華住宅或一輛豪華轎車的請求權。

當雇主讓我做我不喜歡做的工作時,他是不是否侵犯了我的人權?不是,因為我同雇主訂立了合同,自願地承諾要完成在合同裏已經預見到的任務。如果雇主遵守合同,他可以指揮我;但是,如果他違反了合同,我就可以起訴他,可以辭職。

當然,為了生存下去,我可能要仰仗雇主,他可以要求我做他想要做的事。如果我的雇主濫用他的權力,利用我的軟弱地位並損害我的自尊,那麼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侵犯了基本人權。

啟蒙是現代民主的基礎,每一個“啟蒙了”的人能夠獨立地運用理性來掌握自己的命運。每一個人都是自己的“主權者”。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個人接受一種不同的。或者認為是正確的意識形態。這一人生觀成為18世紀和19世紀民主運動的基礎。

當然,一個有思想的人會犯錯誤,這種錯誤是不能用國家暴力來糾正的。在暢通無阻的言論競爭中,最優秀者會占上風。

個人價值通過集體的價值存在,但是這並沒有賦予集體可以為了集體利益損害個人價值的權利。貧窮不能作為踐踏人權的理由。

人是自由的,而且每一個都是唯一的生命。要求受到與其唯一性相等的尊重,當一個人的人權受到踐踏的時候,他所受到的傷害是深刻的,不尊重人的個體,構成了對人權的侵犯。當人身權利無法保障的時候,個人尊嚴已經被損害到了無法恢復的地步。

(《人權是什麼》)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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