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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1日電)為增進銀行運用股價類期貨避險策略彈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今天重新發布銀行辦理期貨交易相關規範,放寬銀行因辦理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可因避險需求建立空頭或多頭避險部位。
銀行局指出,依原銀行辦理期貨交易規定,銀行可辦理兩類期貨選擇權,一是銀行投資的股票,可運用股價類期貨進行空頭避險,但空頭避險部位應符合買賣期貨未平倉部位的市價總值,加計選擇權買進賣權的權利金及賣出買權的履約價值,不可超過前一營業日持有股票的收盤股票總市值。
另外一類是,因銀行的資產、負債具高度利率敏感性,為方便銀行彈性運用利率類期貨交易達到降低及規避利率風險的目的,銀行可辦理利率類期貨交易,建立多頭及空頭部位,限額由銀行自行訂定。
現在銀行開辦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考慮避險目的,銀行辦理這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需要持有與客戶相反部位,因此,金管會修正銀行辦理期貨交易相關規範規定,銀行辦理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時,可因避險需求建立空頭或多頭避險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