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日訊】最近﹐中國司法界﹐對名聞遐邇的“雙規”提出非議。“雙規”﹐就是“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交代問題”﹐據說這種手段“違法違憲”。“雙規”名聲之響亮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後期﹐但是卻有更長的歷史淵源。最早在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行政監察條例》有一條就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了《行政監察法》,原有的《行政監察條例》被廢止。《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在這裡,“指定的時間、地點”替換了“規定的時間、地點”﹐“雙指”代替了“雙規”。但是被廢除的“雙規”卻從此紅了起來﹐而且變成了對犯罪嫌疑犯而不只是違反行政紀律者的“變相拘禁”﹐這是對中國“以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雖然後來中共將這“國法”變成了“家規”﹐但是因為在黨紀中仍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而處在“妾身未明”的境地。然而只要經歷過文革的人﹐都知道當時發明的所謂“隔離審查”﹐不需要司法機構﹐而是革委會或工宣隊或軍宣隊都可以決定將任何被無限上綱的“嫌犯”進行“隔離審查”﹐也就是變相拘禁﹐然後進行逼供﹑誘供﹐得到他們所需要的資料﹐借以說明“群眾專政”的英明偉大。當時這種做法的確令民眾喪膽﹐因為不但逼供的手法千奇百怪﹐隔離的時間更是沒有任何限期﹐所以有些人寧願向公檢法投案而不情願被“群眾專政”。如今這個“雙規”同“隔離審查”的不同﹐只在於執行者改為“黨”﹐群眾專政改為“紀委專政”﹐雖然它在黨紀國法中缺乏根據﹐但是因為對象是黨官﹐人們出於對中共與貪官污吏的痛恨﹐也就不計較它是不是合理合法了。
然而既然有這種“家規”﹐而中共又是“黨天下”﹐因此這種做法難免也會“擴散”到黨外﹐也由於中共的反貪往往淪為權力鬥爭的手段﹐因此“雙規”也會降落到無辜者身上﹔或者情節較輕的貪官身上。例如原光大集團董事長朱小華不但被“雙規”﹐被懷疑與他“勾結”的黨外商人也被“雙規”。
問題還在於﹐“雙規”是“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交代問題”﹐但是被“雙規”的人或公眾既沒有被告知是多長時間﹐而交代出來被判刑的罪名有時又同被關進去時的罪名不同。這就說明“雙規”的無法無天。也因為如此﹐就出現了“坦白從嚴﹐抗拒從寬”的怪事﹐也有人因為受不了而自殺。
這個“雙規”是江澤民時代的產物﹐也就是江澤民擔任總書記與羅幹擔任政法委書記的產物﹐因而在高層更多的被運用作黨內鬥爭的工具﹐有理由相信﹐趙紫陽被軟禁十五年了﹐它的法律或“家規”的根據就是後來訂出的這個“雙規”。而到現在﹐由中共內部自己提出對“雙規”的責難﹐是不是胡錦濤﹑溫家寶對江澤民的發難呢﹖這個發難會得到眾多中共官員的支持﹐不論是貪官還是清官。或者﹐更好的辦法是把江澤民與江綿恆父子“雙規”以後﹐才廢除“雙規”﹖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評論員林保華所做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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