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證期局:上市櫃公司負責人股票信託可保留投票權
【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十九日電)台灣金管會銀行局最近提出透過修信託業法,讓上市、櫃公司負責人股票信託後,仍能保有股東會投票權的做法,事實上證期局在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申報股權轉讓規定中,已對此有所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賣出本身持股必須事前申報;如果將股票交付信託也須申報轉讓持股給信託機構,此時即須聲明是否保留信託股票的『運用決定權』,如有保留運用決定權即保留股東會的投票權。
證期局表示,依規定,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持股交付信託,可事先與信託業者訂定契約,是否保留運用決定權,如果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機構即須尊重交付信託者的意願,行使股東會投票權;但如果當事人不保留股票的運用決定權,則由信託機構自行決定該如何行使股東會投票權。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原任證期局副局長,對於相關規定十分了解,證期局認為,銀行局此次規劃修信託業法,希望能讓上市、櫃公司負責人股票交付信託後,仍能保留股票運用決定權,享有股東會投票權的動作,應是著眼於具體將規定落實在法律層次,彌補原本僅以行政命令規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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