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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從嚴規範上市櫃金融機構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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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晚間表示,上市櫃金融機構如擬實施買回公司股份 (庫藏股),除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辦理,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外,資本適足率等財務比率也應符合一定條件。

金控公司方面,法定資本適足率為100%,但金控公司扣除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50%以上,最近半年或一年的子銀行或子票券公司的資本適足率須達12%以上(銀行與票券的法定資本適足率為8%),子證券公司為200%以上(證券業法定資本適足率為150%),子保險公司為300%以上(保險業法定資本適足率為200%),才能實施買回庫藏股。

銀行方面,扣除本次申報買回金額後的資本適足率需達12%以上,及逾期兩年以上的放款已全數提列備抵,全部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的備抵呆帳也已提足。

票券公司方面,扣除本次申報買回金額的資本適足率需達12%以上,最近一次自行申報的保證墊款比率低於2.5%,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足者。

另外,保險公司則須符合扣除申報買回的資本適足率需達300%,資金運用比率也需符合保險法第146條至第146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

證券商則部分,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的資本適足率需達200%。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須以最近一次經會計師覆核後的資本適足率據以核算,且最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均須經會計師查核出具無保留意見,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等條件。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買回庫藏股以轉讓股份給員工為目的,如果在3年內都沒有轉讓,必要做規範。因此,金融機構如要實施庫藏股,應每半年向各業別主管機關,陳報轉讓計畫的詳細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

除因市場價格因素,致員工主動放棄認股外,庫藏股滿3年未轉讓完畢,形同公司減資,金管會會要求公司應以增資方式補足資本,未補足前,不可申辦新種業務及買回公司股份。資本補足後,資本適足率門檻也須較上述的比例再各別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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