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訊】李文娟,原鞍山國稅局工作人員,從2002年5月開始舉報遼宁省鞍山國稅局不征、少征鞍鋼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增值稅款巨額稅款等問題,一度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重視,2002年6月10日派出調查組進行了核查,2003年10月14日給了李文娟口頭答复: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要求遼宁省國家稅務局責令糾正。你舉報信中反映的的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与舉報信中反映的性質不同。不管這個結論公正与否,但是,首先肯定了李文娟反映的事實存在。對于李文娟的艱辛舉報之路,《中國輿論監督网》創辦人兼站長李新德同志于2004年8月8日在《中國輿論監督网》上作了《國有巨資流失,舉報不了了之——來自遼宁省鞍山市的報告》的報道。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就對李文娟以涉嫌誹謗的名義刑事拘留了!
刑事拘留是怎么回事?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及時地抓獲現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時取得罪證,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發生,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根据本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關可以對其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准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据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其中第七項將原來收容審查對象中“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納入拘留,主要是考慮到收容審查取消后,公安机關与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
既然已經對李文娟采取了刑事拘留,那么,李文娟要么是現行犯,要么是重大嫌疑分子,所以,采取了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那好,咱們再來看看相關理由,也就是誹謗罪。
從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我們可以看到李文娟是涉嫌誹謗才被刑事拘留的,那么,什么是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构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虛构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种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坏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种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构成誹謗罪。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我們再來看看李文娟的所作所為。關于李文娟艱難的舉報之路以及獲得的令人失望的結果,在李新德同志的《國有巨資流失,舉報不了了之——來自遼宁省鞍山市的報告》一文中已經作了詳細報道,“2002年5月開始至今,李文娟以實名分別向中央紀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相關部門領導舉報70多次,發信 400多封信。不但沒有得到獎勵,鞍山國稅局反而變本加厲的上下勾結打擊報复舉報人,他們只對李文娟第一封舉報信舉報的5個問題作了一份有誤的核查報告,而對其后諸多舉報信的20個問題瞞案、壓案、不辦案,辦了一個半截案!更讓人難以理解的是,李文娟發給中央有關單位的舉報信,受理部門非但不查,反而將信轉到被舉報人的手中,讓其自查,任其毀證、造假。舉報人先后被扣上“神經病”的帽子,被侮辱謾罵、威脅恐嚇、陷害、強行調動工作、侵犯名譽、被辭退,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在京長期上訪,為此李文娟付出了巨大的精神成本和物質代价,而上級有關部門至今沒有一個明确的答复。”
對于舉報的問題,李文娟沒有等來明确的答复,等來的,卻是莫名其妙的涉嫌誹謗。那么,有几個問題,我相信廣大网友跟我一樣心存疑惑,在此提出來,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給与解答。
第一,李文娟同志是不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說堅持正義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舉報也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話,那么,我相信,即使掌握了鐵的證据也不敢說話了,誰還敢監督違法犯罪?
第二,李文娟同志是不是涉嫌誹謗?從构成誹謗罪的客件來看,需要捏造事實和加以散布并存才能認定,那么,從已有的證据來看,怎么也看不出李文娟同志是在捏造事實,所謂的散布,也只是通過正常渠道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如果舉報中的個別問題存在与事實有出入,那也是站在李文娟同志工作角度所能理解的,但是,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种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构成誹謗罪。畢竟,她不是主管全局,能有這份勇气把自己已經知道的舉報出來,就是一份很大的勇气了,從這一點來說,鞍山市公安局不但不應當以涉嫌誹謗對李文娟刑事拘留,還要對她的大義所為進行保護,并對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是主要負責人,發生這樣的經濟案件,非一般工作人員所能左右)的違法亂紀行為給國家造成的巨額損失進行立案查處。
第三,作為鞍山市公安局不嚴肅的執法行為,筆者有理由相信,不僅是在給公安部門臉上抹黑,而且是在慫恿犯罪、壓制正義,成了真正違法亂紀者的保護傘。這一點理由有二:首先,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在蓋有公章的地方竟然沒有簽署日期,作為能夠限制人身自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出現這樣的錯誤,哪怕是小小的錯誤,也只能說明這份文書的不嚴肅性;其次,誹謗罪除非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才能夠刑事拘留,而李文娟顯然不屬于這一類;第三,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李文娟顯然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夠不上延長至三十日,然而,李文娟至今仍在刑事拘留期間,令人費解。
第四,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李文娟同志的舉報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恐難令人信服!這一點站不住腳的話,那就要有人”告訴”了,可是,告訴的話, 受理的應當是法院,也用不著你公安局來橫插一杠子啊?
近日,筆者跟《國有巨資流失,舉報不了了之——來自遼宁省鞍山市的報告》一文的作者李新德同志進行了交流,李新德同志气憤地說:“太令人失望了,不敢相信,竟然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要說涉嫌誹謗,也是我的文章涉嫌誹謗啊,他們為什么對一個手無寸鐵的舉報人大動干戈?”他還告訴我,李文娟的哥哥說妹妹遭遇到了這么不公正的待遇,做哥哥的幫不上忙,只有擔心、難過。
李文娟年邁的母親在經歷了失去女儿的打擊下,目前病重在身,恐不久于人世,她多么希望自己在离開人間之前見到自己女儿最后一面,但這一切都是奢望了。
在李文娟同志被刑事拘留之前,她打電話告訴李新德同志,這么長時間了,我的精神都快崩潰了!都沒想到的是,有組織的打擊報复來得這樣快!筆者衷心祝愿李文娟同志堅強些、再堅強些!人間自有公道在,正義必將戰胜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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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中國輿論監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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